作者:富民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16:14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保证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6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公布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
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
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
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