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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作者:富民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15:24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富民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1217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3

2.教师资格认定……………………………………………………………………6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8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9

二、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学生资助……………………………………………………………………………10

三、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15

2.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16

3.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17

四、规范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1.对教师申诉的处理………………………………………………………………19

2.对学生申诉的处理………………………………………………………………20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1

法律依据

1.教育部《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中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机关为教育部。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5.《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0〕2号)第六条学校实行属地管理。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政策指导,学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逐级报备制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贸试验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

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举办学校的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举办学校的自然人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个人信用。设立学校应符合当地学校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2.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3.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4.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校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

6.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纸质和电子,原件3份

2.学校章程(纸质和电子,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及房屋安全、办学场地消防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机构举办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机构举办者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举办者提交由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属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拟任首届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法定代表人及校长的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校长还需提供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教师资格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3份

9.课程来源、教材情况、课程简介和教学计划(纸质和电子,纸质复印件,3份

10.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办理行政

许可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需组织专家评议、实地勘察) ;4.决定;5.送达 ;6.公开 。

6

行政许可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议时间和实地察时间)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议和实地察时间)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第一次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发布/1995.12.12实施)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

行政许可

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户籍在富民县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富民籍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富民县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外户籍人员。

4.昆明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5.持有富民县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富民县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富民县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我市申请人相同;

6.以上人员年龄均要求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

申请材料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纸质,原件,1份

2.与网报系统同底1寸证件照(纸质,原件,1份

3.云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纸质,原件,1份

4.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纸质,原件,1份

5.职称证书(纸质,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

许可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6

行政许可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材料之日起算)。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自正式受理材料之日起算)。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95年8月29日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1月7施行)第四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

行政许可

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 云南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

2. 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4

申请材料

1. 云南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

2. 法人登记证书(现场勘验时核查原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或自然人身份证(现场勘验时核查原件)
4.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现场勘验时核查原件)

5

办理行政

许可流程

1. 收件;2.受理;3.审查(需实地勘察);4.决定;5.送达;6.公开。

6

行政许可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2.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1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改,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

行政许可

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4

申请材料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报告(电子,原件);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实施方案(电子,原件);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电子,原件);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电子,原件)(调用电子证照库信息

5

办理行政

许可流程

1.收件;2.受理(需到现场勘察);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6

行政许可时限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2.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给付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条件

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

行政给付

流 程

裁量

情形

1

学生资助(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 , 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4〕7号)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申请条件,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富民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经县级、州市逐级审核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1.需提交的资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纸质和电子,原件,5份

2.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天,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评审通过的每人资助5000元/年。

2


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 , 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地方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已落实政策

1.需提交资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纸质和电子,原件,5份

2.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天,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不含上会审批时间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6.公开

评审通过的学生,一档:每人资助2500元/年;二档:每人资助1500元/年。

3

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 , 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件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校已审核通过

1.需提交的资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纸质和电子,原件,5份

2.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天,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 .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评审通过的学生,每人资助2000元/年

4

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 , 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3号)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报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1.需提交的资料:评审结果(纸质和电子,原件,5份)。

2.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天,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1.申请;2.受理;3 .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评审通过的每人奖励4000元/年。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95年8月29日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1月7施行)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2

行政确认条件

1.参加经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裁判员培训班且考试合格;
2.持有3级裁判员证书满2年且每年必须找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3.近两年内,每年必须执裁两次以上(含2次)。

3

申请材料

1.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电子,原件)
2.公民身份证信息(电子,原件)

4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1. 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5

行政确认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95年8月29日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11月7施行)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

行政确认条件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赛事及成绩标准的运动员。

3

申请材料

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电子,原件)
2.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电子,原件)
3.比赛成绩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电子,原件)
4.公民身份证信息(电子,原件)

4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5

行政确认时限

1.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确认事项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1

法律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第560号令,2009.08.30发布/2009.10.01实施;2016年第二次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收取报酬为目的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2

行政确认条件

参加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申请办理。

3

申请材料

1.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电子,原件)
2.一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电子,原件)
3.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扫描件(电子,原件)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扫描件(电子,原件)
5.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电子,原件)
6.专项体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原件)

4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送达;6.公开。

5

行政确认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规范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事项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3年10月31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第一次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

其他行政行为受理条件

1. 未超过申诉时效;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的处理决定书;

3. 申诉书;

4.申诉人的身份证。

3

申请材料

1.申诉书(纸质,原件,1份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的处理决定书(纸质,原件,1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可能需要到实地调查);4.决定;5.送达。

5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到实地调查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到实地调查时间)。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事项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实施 ;2021年第一次修订,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

其他行政行为受理条件

1.未超过申诉时效;

2.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书;

3.申诉书;

4.申诉人的身份证明。

3

申请材料

1.申诉书(纸质,原件,1份

2.学校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纸质,原件,1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可能需要实地调查);4.决定;5.送达。

5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到实地调查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含到实地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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