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0:08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
出生登记
一、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30天内,其父母应当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 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二)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其父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二)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五)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向该助产机构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14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为第五、六版《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应早于签发日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应早于签发日期。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以及按照《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六版)真伪鉴别表》(附件),初步判断《出生医学证明》存疑的,应当暂缓办理申报业务,扣留存疑《出生医学证明》,送至当地县级卫健部门进行真伪鉴定。
五、在同一县(市、区)内(昆明市主城区、曲靖主城区、玉溪主城区视为统一区域),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六、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七、夫妻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夫妻女方为现役军人,男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其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子女落户需一并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八、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并要求回境登记常住户口的,可由其父母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二)出生证明;
(三)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五)结婚证。
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夫妻双方均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回中国内地所生的子女,可向其子女拟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九、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五)结婚证(非婚生育的,需提交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十、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境内生育的子女,应当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一、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的,且在内地定居的,回国后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在国外申领的处所证明原件、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真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未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且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二)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在国外申领的处所证明原件、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真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三、本人出生在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在国外申领的处所证明原件、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真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本人及我国公民一方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后取得其他国家颁发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并持用其他国家证件入境,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可以由中国公民一方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
(二)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
(三)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明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
(四)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五、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