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0:1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
收养、入籍等登记
一、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被收养人未作常住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被收养人已作常住户口登记的,按户口迁移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收养人依据《民法典》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可以在打印居民户口簿时,将与户主关系打印为子、女,将收养登记打印为出生登记。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该机构应向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弃婴(儿童)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三)弃婴(儿童)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四)社会发布的寻亲公告。
三、事实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个人申请;
(二)事实收养公证书;
(三)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归国、入籍登记
一、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三)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办理恢复(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国内亲属作居住担保的,可
登记在其拟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二、在全国治安信息应用门户和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回国定居华侨出国前常住户口未作注销登记的,应当先申报注销登记,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在全国治安信息应用门户和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回国定居华侨出国前常住户口登记信息的,应当查验其本人出国注销居民户口簿;回国定居华侨无法提供出国注销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向其出国前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函调注销户口证明。经调查回国定居华侨未曾登记户口的,经本人声明确认后,可不查询注销登记信息。
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本人或配偶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登记在其居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批准加入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三)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无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者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可登记在其居住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