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0:12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
死亡注销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家属确需留存其居民身份证的,可由户籍民警作剪角处理后,交由家属保管。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三、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同时申报户口迁移、死亡两项登记。
四、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