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0:14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
迁移登记
城镇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一、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者经教育部门认证的国外、境外等同于中专以上院校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二、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及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近亲属,可以申请在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4、5项材料;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时,还需要提交第3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三、在城镇地区,通过合法方式拥有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询确认迁移人户口登记地为乡村地区后受理。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申请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未成年子女在其城镇地区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单独立户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办理,但必须登记落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亲信息和联系电话。
四、昆明、曲靖、玉溪市主城区内户口迁移由昆明、曲靖、玉溪市公安局自行规定。
五、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并可按本规范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接迁近亲属。
六、二手房原户主及户内成员的户口拒不迁出的,现房主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后通知原户主将本人及成员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仍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在履行公示程序后,将原户主及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在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家庭)户。
七、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登记常住户口的,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房屋租赁人及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4.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5.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房屋租赁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3、4、6、7项材料;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时,还需要提交第5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八、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且公安机关登记租房信息的,但不满足租赁房屋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3.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房屋租赁人申请本人登记常住户口的,提供第1、2、4、5项材料,登记为社区集体户;申请接迁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时,还需要提交第3项材料,登记为社区家庭户;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集体(家庭)登记户口的,必须登记迁移人的实际住址和联系方式。
九、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住建部门与居民签订的直管公房租赁契约或分配给居民居住的证明,或者单位(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公房权属证明、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证明;
(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十、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社区民警需提供调查意见。
办理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迁移人的本市(县)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
作招聘、录用、调动户口迁移登记
一、被招聘、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纳入云南省和州市招才引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3.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
4.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申请在社区集体(家庭)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社区民警需提供调查意见。
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3、4项材料;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3.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4. 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
5.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4、5项材料;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昆明市主城外申请户口迁移的,不提供2、4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昆明市主城四区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三)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登记常住户口的,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其中之一的证明材料;
3.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4.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5.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6.组织(人社)部门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家属随迁证明;
7.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8.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本人申请迁移户口登记的,不提供第6、7项材料;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昆明市主城外申请户口迁移的,不提供2、6项材料;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昆明市主城四区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城镇地区随迁家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中专学生户口迁移登记
一、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学校意见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入学(转学)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云南省内的学生不需要提供第(三)项。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二、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
3.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5.居民身份证;
6.入学前居民户口簿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迁入地为城镇的,不提供第4项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读时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大中专院校肄业生户口迁移按本款规定办理。
(二)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的,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毕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的,不提供第4项材料,由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
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或社区集体户。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口登记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三)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或者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二)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四)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退役军人随迁家属迁移户口登记
一、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家属随迁的,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家庭)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3.省级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4.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代为办理;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社区民警需提供调查意见。
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二)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3.省级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4.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三)本人及随迁家属在实际居住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登记常住户口的,且公安机关已登记租房信息的,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3.省级或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4.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5.房屋产权人同意户口迁移的声明;
6.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同)、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或租赁契约;
7.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8.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申请随迁家属在昆明市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购房合同不能查验是否网签备案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合同登记备案表。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租赁方式(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经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居住在具备合法产权且有独立门楼牌地址的租赁性质配套住宅,包括出租的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在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址原则,以合租、分租等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房屋,以及已登记其他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的房屋不能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一、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3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二、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跨省户口迁移
一、云南省内居民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一站式办理”,跨省户口迁移实行“线上+线下”办理模式。
二、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跨省户口迁移登记时,要网上调取相对应的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信息,与纸质证件信息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要与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负责联网核验工作的专管员联系,确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信息无误的要当场办理;发现疑似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要终止办理业务,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要确定2-3名户口迁移信息联网核验专管员,负责处理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流转核验工作的沟通联络,协调解决网上信息核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时,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份号码前6位编码不属于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的,应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库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的人口信息库核实相关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的真实性,核实一致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能通过信息查询核实清楚的,应当与迁出地或原编码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和区划编码的真实性,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跨省户口迁移登记中,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登记。
六、准予迁入证明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七、准予迁入证明必须由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不得手工填写。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第一联存根必须由责任民警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第二联和第三联的签发日期处需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八、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签发,必须由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所列项目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迁移人的准予迁入证明吻合。
九、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十、《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