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4 10:16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公民因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提出变更、更正申请。公安机关发现错误登记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应当予以更正。
二、公民提出变更、更正申请的,应事实清楚并按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的,经查实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变更、更正登记。
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需更正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予以更正。
三、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后,户籍民警应当场缴销其原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重新签发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需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注明变更、更正项目内容及变更、更正时间,承办人签字盖章。
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一)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未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为原名。
六、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已出家的佛教徒和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可以分别使用佛教法名和道教法名变更姓名。
伊斯兰教信徒不得变更为伊斯兰教经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一)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八、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监护人一方隐瞒事实骗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后,不作为曾用名登记。
九、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公民性别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由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一、公民变更、更正性别后,公安机关应当为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十二、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十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十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十五、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三)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六、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民族成份存在明显逻辑差错,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由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八、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书或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查建议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作核实核查的,应当由州市级公安机关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反馈。确属错误登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集体会办审批、报州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更正。需要材料如下:
(一)三份以上调查笔录(至少询问一名非利害关系人);
(二)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书);
(三)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
(四)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州市级公安机关集体会办会议纪要。
十九、除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本规范生效前已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建议书的除外);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二十、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持“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生日期的认定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需要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生日期的认定函;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十一、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后,公安机关应当为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二十二、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三、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