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10:0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富民县公安局
居住证申领(就读)告知承诺制业务流程
申请人申请办理居住证申领(就读)业务时,如不能提供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可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为其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告知。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1.事项名称:居住证申领(就读)。
2.证明材料内容: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3.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办理其他业务时,已经提交过规定的证明材料,且所证明情形未发生变化、仍能满足当前证明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承诺且不再次提供该证明材料。
5.承诺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6.承诺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7.不实承诺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申领居住证的,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受理。通过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住证申领业务流程正常受理,将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就读情况告知承诺书》上传并归类至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三、办结。为申请人制作发放《云南省居住证》。
四、核查。在业务办结后1个月内,由申请人就读院校所属辖区社区民警到校核实就读状况。经查,申请人就读状况与承诺状况不符的,应当联系申请人到所说明情况并补充提供连续就读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的,对其居住证予以注销,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