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10 10:59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公证业务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定义中包括以下五层意思:(1)我国公证制度实行的是机构本位,即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个人。(2)公证活动的启动,应当基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3)公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4)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5)公证证明的法律意义是确认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公证有什么作用?
(一)审查作用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不法经济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因此公证又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证明作用
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沟通作用
公证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所以公证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
(四)监督作用
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
公证的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摇奖、评奖、开奖、招标、拍卖、彩票发行等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二是依法监督合同履行。经过公证的合同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一般也能在公证机关的调解下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也是公证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五)桥梁作用
公证是诚信的大使,是中外交往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公证书是世界通行的法律文书,在中外经济和民事交往中,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为使用国接受和认可。
三、公证的业务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二)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不予办理公证。
(三)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五、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说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说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法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说明:如批准设立该组织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说明:委托人不在本地的须提交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组织设立登记地的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说明:如合同、协议、遗嘱、结婚证书等,文书应提交原件,法定机关制作的证书应提交正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说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继承权公证应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所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应加盖公章),不能签名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