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公安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6项)
发布时间:2024-12-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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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公安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6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富民县公安局 | 国际联网备案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 16 号)附件 3 第 10 项国际联网备案, 省、州级公安机关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权限。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单位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登记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话:0871-68815319;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富民县公安局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 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 6.2 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 GB50348、 GA308 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的审批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或获取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71-68811590;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富民县公安局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上报市局制发证,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单位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上报市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话:0871-68815319;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富民县公安局 | 核发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核发居住证,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核发居住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居住证暂行条例》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71-68811590;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富民县公安局 | 暂住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受理单位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登记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71-68811590;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富民县公安局 | 户口登记(包含子项:1.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 生登记;2.户口登记、注销、迁移;3.户口迁移审批;4.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 10 号)附件第 13 项 户口迁移审批,调整为行政确认。 | 1.申请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材料;依法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阶段责任: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过程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审批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受理信息准确无误的进行户口登记,受理信息有误的退回修改信息,修改无误后进行户口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3.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0871-68811590;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 2.驻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驻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4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