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7日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适用本实施办法,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以水定需、量水而行、计划用水、讲求效益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是根据全县城乡蓄水、供水情况和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促使各用水单位科学、合理用水。
第五条 富民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节水办)负责全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工作,并根据全县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行业特点及月用水量,分批启动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由县节水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县节水办申请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订《富民县非居民户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第二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
第七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原则。
(一)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编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用水指标,建立计划用水的科学指标体系,为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二)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强化自建供水设施(自备水)单位管理,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北部辅城·富民新区”建设及“山水园林卫星城,宜人宜居新富民”的打造。
第八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上一年度富民县水资源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二)工业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
(三)计划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四)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
第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一)下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应在上年度的11月至12月一次性编制和下达。县自来水公司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
(二)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意见”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行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三)对于产品相对单一,产量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的工业生产企业则按单位产品用水定额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进行考核。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报表的单耗考核用水户取消产品单耗 考核,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以综合用水核算方法核定计划用水指标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不执行定额考核的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编制其计划用水指标。
(一)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二)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分别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
(三)近三年来各年水量所占权重,由历史供水变化及水资源状况确定;
(四)对于加权平均后得出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基本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计划浮动比率(修正系数),并最终计算出编制年内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一条 为鼓励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分别给予指标上浮奖励。
(一)上一年度受表彰的昆明市节水先进单位;
(二)近三年来进行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三)被市级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四)经县节水办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工业企业。
上述四项指标上浮条件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用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表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实际用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修正。
(二)在上一编制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过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办法》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对学校因寒暑假原因,部分企业单位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按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节水办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计划经审定后,由县节水办通过媒体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及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县节水办应按月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考核。
(一)县节水办按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用水户每月实际用水抄表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二)书面考核材料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三)考核结果输入微机生成当月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清单,按清单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五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县节水办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按以下方式缴纳累进加价水费。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倍收取;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5倍收取。
第十六条 累进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奖励,补助城乡节水设施建设,行业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一)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由县节水办委托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收取;
(二)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由县节水办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核减该单位次月的计划用水指标。仍拒绝缴纳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做好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报送用水报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用水报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用水报表。
第四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和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水资源紧缺,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非居民用水单位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程序书面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有新增用水项目或未进行单耗考核的工业企业产量发生明显波动的,可到县节水办填写《富民县非居民户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县节水办根据用户申请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相关用水定额和程序进行计划用水指标核算、审批、下达,新增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须到县节水办填写《富民县建设工程项目用水设施审核表》,经县节水办审核后按照基建用水定额进行指标核算。新增计划用水指标审批下达后,非居民用水单位应根据施工工期填写《施工用水临时指标分解表》进行用水指标分解,分解后的基建用水指标并入各月计划用水指标内考核。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有临时性用水项目的,可直接向县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县节水办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核算计划用水指标,新增临时性用水计划并入该单位相应月份计划用水指标内考核。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书面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的,县节水办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县节水办提出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并接受使用期内的计划用水指标考核。
县节水办受理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按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办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减免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减免申请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在计划考核执行前提出累进加价水费减免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因县自来水公司责任造成估收或因水表失灵换装新水表造成估收的,由用水单位申请并经县节水办办公会作出减免决定。
(二)因非居民用水单位责任造成估收的不予减免,仍按估收数据进行考核并征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在缴纳累进加价水费后提出减免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因县自来水公司责任造成估收或因水表失灵换装新水表等原因造成估收的,由用水单位申请并经县节水办办公会讨论决定,可按加价考核金额的80%作退款处理。
(二)因非居民用水单位责任造成估收的,不予减免。
(三)对新纳入管理的水表,由于跨年度考核缺少上一年度末计划用水指标而造成超计划用水被征收累进加价水费的,县节水办可在用水单位提出正式减免申请后,按其跨年度抄表时间段,扣除上一年度应占用水量后,重新对其本年度用水计划进行考核并计算减免金额。
(四)对上年度已下达用水计划,但本年度未下达用水计划的水表,由于跨年度抄表造成超计划用水被征收累进加价水费的,县节水办可在用水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后,按其跨年度抄表时间段,在扣除本年度应占用水量后,重新对其上年度用水计划进行考核并计算金额。
(五)由于数据传输错误、电脑考核数据错误、收费开单人员笔误等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被征收累进加价水费的,由用户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县节水办查实出错原因后,按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