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11-02 15:48 来源:富民县政务公众信息网
富民县公安局机动车登记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10000399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43147048 5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R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 |||||||||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至九条。 | |||||||||||
审批条件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2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3 |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注册登记联 | |||||||
4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副本联 | |||||||
6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业务申请→窗口提交资料→查验车辆→审核资料→缴费→领取牌证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
审批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接收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20号交警大队 | |||||||||
结果物名称 |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固定有效期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咨询电话:0871—68812139 | 投诉渠道 | 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材料样张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结果样本 | 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
特别说明 | 无 | |||||||||||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10000399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431470485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R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 |||||||||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变更机动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至十七条; | |||||||||||
审批条件 | 变更机动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 | |||||||
2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4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5 | 属于更换车身或车架、发动机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确认车辆→摄影→窗口受理→交费→领取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 |||||||||||
审批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申请接收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20号交警大队 | |||||||||
结果物名称 | 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固定有效期限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咨询电话:0871—68812139 | 投诉渠道 | 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材料样张 |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结果样本 | 无 | |||||||||||
特别说明 | 无 | |||||||||||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10000399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431470485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R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 |||||||||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 |||||||||||
审批条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 | |||||||
2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3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5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6 |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一)管理区域内: 确认车辆(摄影)、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查档→交费→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管理区域外: 确认车辆(摄影)、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查档→交费→交回号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发放档案、临时号牌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汽车反光号牌(大型、小型、教练、试验汽车等)100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机动车临时号牌(纸牌)5元 | |||||||||||
审批时限 |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 申请接收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20号交警大队 | |||||||||
结果物名称 | 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固定有效期限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咨询电话:0871—68812139 | 投诉渠道 | 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材料样张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结果样本 | 无 | |||||||||||
特别说明 | 无 | |||||||||||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10000399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431470485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R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 ||||||||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 ||||||||||
审批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2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3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4 | 车主不到现场的提交车主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单位提交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5 | 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和 复印件 | 收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一)抵押登记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签注登记证书 (二)解除抵押登记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签注登记证书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时限 | 申请抵押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 申请接收 | |||||||||
结果物名称 | 系统签注抵押/解除抵押信息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固定有效期限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咨询电话:0871—68812139 | 投诉渠道 | 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材料样张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结果样本 | 无 | ||||||||||
特别说明 | 无 | ||||||||||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10000399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431470485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R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中队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 |||||||||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 | |||||||||||
审批条件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 | 收原件 | 1本 | ||||||||
2 | 机动车号牌 | 原件 | 收原件 | 1副 | ||||||||
3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本 | ||||||||
4 | 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5 |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6 | 机动车所有人属于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有效证明、凭证 | 原件 | 收原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审核资料、录入信息→打印注销证明→交回牌照、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时限 | 受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办理和传递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 申请接收 | 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20号交警大队 | |||||||||
结果物名称 | 机动车注销证明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固定期限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咨询电话:0871—68812139 | 投诉渠道 | 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871-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材料样张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办理时从系统打印,无空表) | |||||||||||
结果样本 | 无 | |||||||||||
特别说明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