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11-02 16:31 来源:富民县政务公众信息网
富民县公安局自行招用保安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自行招用保安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备案 | 事项编码 | 基本编码 | 160456331000 | |||
实施编码 | 53012400000001512741 8000 |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R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 | ||||
办理机构 | 富民县公安局 行政审批办 | 服务层级 | □市级 R县(区)级 □镇(街)级 □村(社)级 | ||||
受理条件 | 1、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有设置机构的批准文书;3、有相应的规章制度;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申请单位在富民县行政区内。 | ||||||
设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4号) | ||||||
审批条件 |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
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说明 (要求) | 收件类型 | 收件份数 | 备注 | ||
1 | 法人资格证明 | 收复印件 | 1份 | ||||
2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加盖公章 | 收原件 | 1份 | |||
3 | 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 加盖公章 | 收原件 | 1份 | |||
4 |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 加盖公章 | 收原件 | 1份 |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和个人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派出所初审后报富民县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审批许可。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审批时限 | 30个工作日 | 申请接收 | 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富民县文昌路县医院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安行政审批窗口 | ||||
结果物名称 | 无 | 结果物有效期 | 无 | ||||
咨询查询 | 1.窗口咨询: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行政审批窗口 2.咨询电话:0871—68818262 | 投诉渠道 | 1.窗口投诉: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台,投诉电话:68818210; 2.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68811568 | ||||
材料空表 | 1.《云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另附 2.《云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另附 | ||||||
材料样张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特别说明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