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富民工业园区管委会:
《富民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扶持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中共富民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民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扶持补助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扶持机制,持续改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饮用水源区扶持补助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61号)、《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扶持补助办法(试行》(昆办发〔2017〕28号)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工作要求,结合富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补助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县级城镇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昆政复〔2011〕113号)文件划定的拖担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和常住人口。若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按照调整后的保 护区范围执行。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谁受益、谁扶持,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受益者,有义务向提供饮用水水源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居民制定扶持政策,促进当地发展,民生改善;县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对水源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四条 坚持“多元筹资、定向扶持”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地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水源地生态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源区生态保护工作。
第五条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县、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水源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六条 负有水源保护职责的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帮助水源区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建立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每年不低于40万元(不包含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及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以后根据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将逐步增加。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专项拨款、上年度收取的阶梯水价、县级留成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提取组成,统筹使用。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本年结余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八条 有明确指向的社会捐赠应全额纳入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由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水源地水质保护、污染治理、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水域保洁及其他水源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扶持范围为县级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集雨区范围内的区域。县级饮用水源地拖担水库一级保护区:以拖担水库坝顶高程(1981),沿顺流两岸库区以上200m以内,主河道两侧50m的区域,面积0.34km2。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延伸1500m以内的区域,主河道及茶耳箐、大竹箐外延500m,面积17.6km2。
第十一条 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采用定额补助和定向补助的方式,各按专项资金总额的50%分配。
定额补助是对保护区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常住人口进行的财力扶持,主要用于各类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用于对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及水源保护区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等水源保护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定向补助是对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工程和拆迁项目进行的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修复、森林保育改造、生态公厕建设、畜禽养殖场取缔、垃圾中转站建设、河道整治、水源保护区标识、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以及水源保护区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等。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区内实施的生态保护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水源区镇(街道)负责申报,经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县级生态公益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之外的其他林地、林木划定为县级公益林,按照云南省制定的省级公益林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水源地保护区内各村(居)委会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定额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永定街道初审,报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县级水源地生态保护年度专项扶持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由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之前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水源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挂钩,实行奖罚。
第十七条 经环保部门监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准保护区的水质可以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的,给予足额扶持补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的水源地保护区,由富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县财政局会商决定,相应扣减扶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饮用水源地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于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上年度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的,将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严肃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水源地生态保护工程,由于技术、资金或项目单位变化等原因不能实施的,应追回县级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专项扶持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水源保护生态扶持机制,多方筹措资金专项用于本地区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