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罗免镇 发布时间:2020-12-11 10:32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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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5)
2.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9)
3.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0)
4.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2)
5.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4)
6.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21)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1 | 擅自挖掘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显著轻微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处罚。 |
轻微 | 擅自挖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30厘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30厘米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比较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挖掘公路15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擅自占用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显著轻微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处罚。 |
轻微 | 擅自占用公路2平方米,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处罚。 | |||
一般 | 擅自占用公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比较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擅自占用公路15平方米以上,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 (一)《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显著轻微 | 擅自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教育,不予处罚。 |
轻微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5米以上1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比较严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20米以上30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长度在30米以上,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非法移植野生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显著轻微 | 口头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没收作案工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林业站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林木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 | |||
严重 | 移交林政科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人工林地按每平方米4-20元罚款,公益林按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刑事处罚 | 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主 | |||
5 |
违规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显著轻微 | 口头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没收作案工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林业站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林木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 | |||
严重 | 移交林政科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人工林地按每平方米4-20元罚款,公益林按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刑事处罚 | 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主 | |||
6 | 非法捕捉、售卖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显著轻微 | 口头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没收作案工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林业站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严重 | 移交林政科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比较严重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刑事处罚 | 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主 | |||
7 |
乱砍滥伐 | 《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显著轻微 | 口头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没收作案工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林业站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林木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 | |||
严重 | 移交林政科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人工林地按每平方米4-20元罚款,公益林按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刑事处罚 | 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主 | |||
8 | 毁林开荒 | 《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显著轻微 | 口头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轻微 | 没收作案工具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林业站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林木价值的3-5倍进行罚款 | |||
严重 | 移交林政科立案查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人工林地按每平方米4-20元罚款,公益林按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 | |||
比较严重 | 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刑事处罚 | 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主 | |||
9 | 义务教育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适当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具体罚款办法由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强制执行的程序,依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 显著轻微 | 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且情节轻微 | 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
轻微 | 再进行批评教育后,仍然不履行监护人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且入户进行家访,发放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告知书 | |||
一般 | 在发放告知书后,,仍然不履行监护人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 可视具体情况处以适当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具体罚款办法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
严重 | 经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 | 在适当罚款的基础上,追加1倍罚款 | |||
比较严重 | 经罚款后仍拒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 | 在适当罚款的基础上,追加2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经罚款后仍拒不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 | 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强制种类 | 强制事项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强制流程 | 裁量情节 | 强制时限 |
1 | 强制措施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告知→询问、立案→决定→陈述、申辩→执行 | 自行或强制拆除 | 60个工作日 |
2 | 强制措施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在辖区内发生需要采取防汛、抗洪紧急措施遇到单位和个人阻拦和拖延 | 报告→决定→送达→执行 | 在辖区内发生需要采取防汛、抗洪紧急措施遇到单位和个人阻拦和拖延 | 及时采取措施 |
3 | 强制措施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现场查看→报告→决定→执行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500株及以上 | 及时采取措施 |
4 | 强制措施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当居民生命、财产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紧急情况。 | 告知动员→组织应急队伍协助转移 | 发现险情强制转移 | 及时采取措施 |
5 |
强制措施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辖区内有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常规性强制免疫(春秋防疫) |
按时限要求对辖区内动物完成强制免疫 |
强制免疫(发生一、二、三类疫情时) | 立即上报,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6 | 强制措施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辖区内存在需要捕杀的狂犬、野犬时 | 报告→组织捕杀 | 存在需要捕杀的狂犬、野犬时 | 及时采取措施 |
7 | 强制措施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辖区内 | 现场查看→报告→决定→执行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 | 及时采取措施 |
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征收 | 法律依据 | 征收 | 裁量情形 | 征收 |
1 | 有线电视收视费 | 根据《云南省计委关于调整云南省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及加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0〕848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一般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8元;加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2元 | 每年3月31日前缴纳的,每户全年优惠20元,收100元;4月1日以后缴纳的按照每户每年120元收取。 | 告知征收标准及金额→出示身份和征收依据→开具征收发票并交付征收对象→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帐户→归档(建帐) |
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给付项目 | 法律依据 | 申请条件 | 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 | 行政给付流程 | 裁量情形 |
1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2、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且孩子未满14周岁。 | 一、提交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单亲的需出示未婚证明。二办理时限,9月申报由村委会,镇计生办公式,报卫计局审核年底由省市直通发放。 |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拨付乡镇,乡镇计生办通过农村信用社将款打入申请人账户。 | 独生子女14周岁以前:10元/月/户 |
2 |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发放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程序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光荣证》和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证明,交村(居)民委员会。 | 父母双方都属农业人口,并且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 | 1、夫妻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孩子户口册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4、申请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复印件。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 提交材料→村委会填写表册上报→计生办审核上报→卫计局终审年底拨付资金计生办发放 | 500元/人 |
3 | 养老生活补助费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十五条 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兑现程序 | 1、农业人口的夫妻在2016年1月月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年满60周岁;2、一非一农的半边户终生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并且农业户口的一方年满60周岁;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女方年满49周岁。 | 1、夫妻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孩子户口册复印件。3、申请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复印件。办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后公示上报。 | 提交材料→村委会填写表册上报→计生办审核上报→卫计局终审年底拨付资金计生办发放 | 独生女:1080元/年;独生子:960元/年 |
4 | 农机购置补贴 |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知(云农机)【2018】3号 | 罗免镇农户 | 购机者申请,身份证,发票,惠农一折通 | 公示期满由县级审核财政发放 | 根据县级部门裁定 |
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 号 | 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 裁决条件 | 裁决程序 | 裁决时限 |
1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 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经协商未解决的。 | 立案审查:1.立案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个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 180天内 |
2 | 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 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解决的。 | 立案审查:1.立案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个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属于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理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 按法律规定时限做出裁决 |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1.医疗救助初审 | 2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3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4临时救助初审 | 5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 6残疾人两项补贴 |
1 | 法律依据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富政办通〔2018〕104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2号)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7〕3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昆民通〔2015〕49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发﹝2016﹞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16〕70号)《富民县人民政府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特困供养对象;3.家族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4.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 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街道)委托受理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相关内容(附1),如实填写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附2)、居民家庭财产申报表(附3),签订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附4),填写有困难的可由户主委托他人进行填写。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3 | 申请材料 | 救助对象(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2、住院发票原件;3、医院诊断证明;4、出院小结(出院证);5、表九;6、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2份;8、户口薄复印件1份(户主与病人); | 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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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办理流程 | 个人申请→村委会审核审批盖章→镇政府审核审批盖章→上交县医疗保险局审批 | 兵役登记→网上报名→初检→上站体检→公示→上报;同时到应征公民家中走访调查→村委会了解应征公民及家庭成员情况→派出所对应征公民及家庭成员审查→形成相关材料报县征办 | 提交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公示7天→提交材料到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公示7天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提交县民政局审核 | (1)一般程序。提交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公示7天→提交材料到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公示7天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超过3000元的报县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发现人、报告人、纪检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 一般程序。提交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公示7天→提交材料到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公示7天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1)书面申请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县级兑现时间为准 | 60日 | 乡镇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村、镇审核程序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委会、镇进行不少于14天的公示 | 村、镇入户调查、审核、召开评议会议、公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提交申请→提交材料到镇残联→审核材料→录入全国两项补贴系统→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