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大营街道办 发布时间:2020-12-23 14:13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大营街道办事处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标准
富民县人民政府大营街道办事处
二O二0年十一月六日
目 录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3)
二、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4)
三、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5)
四、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6)
五、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7)
六、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8—17)
七、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18—21)
八、规范其它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22—36)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无 |
1 | 法律依据 | |
2 | 行政许可数量及 方式 | |
3 | 行政许可条件 | |
4 | 申请材料 | |
5 |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 |
6 | 行政许可时限 |
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强制 种类 | 强制 事项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强制流程 | 裁量情节 | 强制时限 |
1 | 强制措施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街道辖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 报批→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形及时组织铲除,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发现当天立即组织铲除 |
2 | |||||||
… |
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征收 项目 | 法律依据 | 征收标准 | 裁量情形 | 征收 流程 |
规范行政给付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给付项目 | 法律依据 | 申请 条件 | 需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 | 行政给付流程 | 裁量情形 |
1 | 无 | |||||
2 | ||||||
… |
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 裁决 条件 | 裁决程序 | 裁决时限 |
1 | 无 | |||||
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兵役登记 |
1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及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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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 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薄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3.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4.兵役登记表。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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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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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组织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1 | 法律依据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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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辖区内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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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兵役证; 4.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4.《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受理→.合法性审核→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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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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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 | 法律依据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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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1. 新生儿监护人的户籍系本街道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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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 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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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报告→受理→审查→通报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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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财政加大对各地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调查核实→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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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医疗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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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救助条件的。 |
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合作医疗本、户口簿、身份证; 3.属低保、五保户的出具相关证件; 4.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报销医疗机构表九; 5.住院收费票据; 5.村小组和村委会评议、公示材料。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材料审核→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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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临时救助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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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1.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3.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4.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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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本人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低收入家庭需村委会出具证明; 4.村小组和村委会评议、公示材料 5.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报销医疗机构表九;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公示→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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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确认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资格 |
1 | 法律依据 |
政府规章《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云南生活上社会求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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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1.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儿童。 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儿童,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儿童。 3.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儿童。 4.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
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或五保户证,低收入家庭需村委会出具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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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1.《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2.《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等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辖区内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7号《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
2 | 行政确认条件 |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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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4.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5.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
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
5 | 行政确认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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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对新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审核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第十六条: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为参保单位。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民小组(股份合作社)初审;报村(居)委会审核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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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人员; 2.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权的人员,即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在册人员; 3.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参加本保险人员。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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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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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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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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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确认事项 | 批准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令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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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条件 |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
3 | 申请材料 |
1.修缮住宅申请;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村(居)民户口证明材料; 4.村(居)委会评议、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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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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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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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2 | 行政检查对象 | |
3 | 检查内容 | 1.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
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34条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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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3 | 检查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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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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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制定的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拒签时做好记录)。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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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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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
3 | 检查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或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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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对象到场,告知其权利与义务。 2.检查责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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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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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对象 | 本街道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 |
3 | 检查内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4 | 行政检查 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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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实行定期巡查制度; 2.处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和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超出管理职责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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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审核并报送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申请 |
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2 | 受理条件 | 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富民县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3 | 申请材料 |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职工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
4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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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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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富民县卫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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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辖区内的违法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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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理流程 |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做好笔录→整理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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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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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材料初审 |
1 | 法律依据 |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农业人口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云政发(2004)101号文件《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适用本规定。 |
2 | 受理条件 | 1.夫妻双方户籍在本街道; 2.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
3 | 申请材料 | 一、享受一次性经济奖励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⒈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合同复印件; ⒊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享受云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养老生活补助)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单亲家庭(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收养子女的,必须出具生育史的证明,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4)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 (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半边户”养老补助: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或死亡证明;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收养子女的,必须出具生育史的证明,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4)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 (5)《“半边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享受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村委会、街道人口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出具离婚协议或相关材料; 4、现无存活子女需出具死亡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需出具三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昆明市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格审核确认的要求办理 六、昆明市户籍人口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复印件。 (2)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昆明市低保证》复印件; (4)《昆明市低保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5)《昆明市城镇放弃再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七、农村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申报 资格审核提交资料: 1.《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3.父母双方及子女户口薄复印件(村、街道审核盖章); 4.与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奖优免补”政策,签过合同的不必再签,在审批表内注明), 注:小学毕业没有继续读初中的不得享受,中途退学、留级或复读生不得继续或重复享受。 八、农村独生子女高中、大学阶段奖学金申报 资格审核提交 : 1.父母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2.独生子女《入学通知书》和就读学校相关材料; 3.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口册复印件(村委会、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注: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再重复奖励;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根据《云财社(2016)321号文件》,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在子女教育阶段给予教育奖学金奖励。 九、高考加分 申报办理提交的材料: 1.富民县教育局招办盖章的《云南省高等学校招生提档照顾考生登记表》;户籍在富民县外,在富民读书的考生由户籍地审核,就读学校上报。 2.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籍证明(村委会、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3.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5.《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即可); 十、中考加分 申报办理提交的材料: 1.就读学校发放的《昆明市2013年高中阶段招生加分照顾登记表》一式三份; 2.父母双方及独生子女农业人口户口册(村委会、计生办必须审核盖章); 3.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父母离异的出具离婚协议复印件;丧偶的出具死亡材料。 5.《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不再重复上报,在备注栏内注明即可); 十一、新农合参合费补助对象申报 资格确认具体条件: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1.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女方退出育龄期的除外); 4.与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 5.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8周岁的(实际周岁到月)。 符合以上5个条件的家庭,父母及独生子女同时可以享受,只符合1一4个条件的家庭,父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不可以享受。 注:符合《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现已经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但未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不纳入免除范围。 新增对象资格认定按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一次性经济奖励要求申报。 (二)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1.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收养)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后合计生育两个女孩的。 3.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注:1.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只有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免除,子女不可以享受免除。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提供的材料:⑴户籍证明(村、镇审核盖章),子女户籍不与父母在同一家庭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⑵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结扎证明。 (三)城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云财社(2016)321号文件》) 对城镇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夫妇,不能再生育子子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年满49岁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十二、发放一次性扶慰金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的。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注: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导取抚慰金。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再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 |
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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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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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批准五保对象入敬老院 |
1 | 法律依据 |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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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符合《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年满60周岁老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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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村(居)委会评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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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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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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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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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在本街道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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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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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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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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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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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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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4.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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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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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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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
1 | 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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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在本街道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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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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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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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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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终止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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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辖区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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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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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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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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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农村危房改造审核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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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条件 |
本街道辖区内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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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材料 |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属于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4.村小组和村委会评议、公示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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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报上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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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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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其他行政职权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 其他行政 职权事项 | 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先行组织采取紧急措施 |
1 | 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需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和通报毗邻地区;封锁令包括封锁的范围、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发布封锁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封锁、控制、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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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施条件 |
本街道辖区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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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流程 |
1.发现疫情,立即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 2.及时上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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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时限 |
发现疫情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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