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2:07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信息公开通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燃气行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的通知》(昆建通〔2022〕25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供气信息公开通告如下:
一、单位概况
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850m³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建有5座地上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和1座地上卧式残液罐,包括3座2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2座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和1座50m3的液化石油气残液罐,储罐总容积为850m3,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第3.0.12条划分,本项目属于四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充装间、烃泵及压缩机房、辅助房(包括消防泵房、配电室、发电机室)、办公用房、门卫室、瓶库(空瓶和待检瓶)、1座3100m3的消防水池;液化石油气储罐(2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3座、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2座、50m3残液罐1座)、液化石油气储罐卸车臂1套、烃泵(4台)、压缩机(2台)、电子灌装秤(8台)、紧急切断系统、低压配电柜、柴油发电机(1台50kW柴油发电机)以及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
富民门市情况:
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门市信息 | ||||
序号 | 门店名称 | 门市地址 | 电话(移动座机) | 负责人 |
1 | 富鹏液化气经营部 | 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大营村 委员会大营上村125号 | 68851117 | 黄勇 |
2 | 罗免液化气经营部 | 富民县罗免镇大青北老街上20-21号 | 13******2345 | 张加喜 |
3 | 赤鹫液化气经营部 | 富民县赤鹫镇赤鹫大村344号 | 13******5562 | 王丽琼 |
二、服务信息
(一)燃气价格及收费标准
1.公司燃气价格随行就市,目前YSP-118市场零售价525 /瓶, YSP-35.5市场零售价140/瓶,YSP-12市场零售价45/瓶
2.按规定免费为客户抽残和安全检查。
(二)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1.用户档案的建立
用户拨打公司客服热线0871-68311916后,公司客服热线客服员根据用户地址安排就近门市供气店长进行安全检查,达到供气条件的营业员建立用户档案,签订供气合同。用户档案的建立及使用所有用户必须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直销员在送气到用户家回收空瓶时检查空瓶瓶号是否产生异常流转,如异常不得擅自收回。对新用户在送气完成后营业员必须完善客户资料。
2.派工单的使用
接到用户订单后,由营业员指派订单或直销员抢单,由执行送气任务的直销员签收重瓶。直销员在送气到用户家后,由用户签收重瓶,如用户交了钢检费,直销员应在电子押金单一栏登记钢检费金额。直销员返回门店后,由营业员签收气款及钢检费,核对瓶号收回“门店库存”。营业员依据派工单反馈回的信息(特别是钢检费收取信息)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直销员在送气到用户家后必须在电子派工单上填写空、重瓶号,并确认收回的空瓶瓶号未产生异常流转,如异常仍瓶号不符擅自收回的,责任由该直销员自行承担。空瓶收回门店后营业员应及时核对、入库。
(三)供气范围、办理程序、服务渠道及便民措施
1.供气范围: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经开区、度假区、富民县等区域。
2.办理流程:用户拨打公司客服热线0871-68311916后,公司客服热线客服员根据用户地址安排就近门市店长进行安全检查,达到供气条件的营业员建立用户档案,签订供气合同,安排送气工进行配送服务。
3.便民服务措施:
(1)气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GB11174。
(2)按昆明市行业协会充装标准执行。
(3)采用高新技术封口。
(4)免费送气。
(5)免费为用户维修灶具。
(6)免费为用户抽残、清洗钢瓶。
(7)杜绝超期钢瓶参与流通,保证用户的用气安全。
(8)绝不短斤少两,保证用户利益。
(四)安全检查计划
为认真落实好公司对用户的安全管理规定和部门安全工作要求,为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和避免安全责任性事故的发生,规避公司经营风险,经对所有门店的用户供气情况进行梳理和统计,现特针对在供气的用户制定以下入户安全检查计划。
1餐饮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公司对用户安全管理要求,要求门店对供气餐饮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对用户的用气环境和用气设施灶具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立用户用气档案。
(2)门店餐饮用户数量在60户以下的门店每月店长必须完成100%实地回访检查;餐饮用户数量在61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门店每月店长必须完成不低于60户(不设上限)的实地回访检查,同时要求店长必须在3个月内对所有在供气的餐饮用户完成一次实地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3)所有门店每月必须用统一的“零售门店餐饮用户安全检查统计明细表”上传店长当月用户检查明细;门店所上报的用户检查完成情况由呼叫中心对用户进行电话随机抽查回访落实真假。
(4)安全检查表内的“客户电话”,不能是空号等有误号码;
(5)如店长在实地检查中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在“检查项目及整改情况”一栏中标记清楚,并向用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督促其完成整改工作;
(5)如上月检查中有安全隐患但已完成整改的,下月明细中请勿重复备注。
2.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公司对用户安全管理要求,要求门店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对用户的用气环境和用气设施灶具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建立用户检查档案(检查卡)。
(2)居民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主要由直销员在送气入户时完成检查工作,向用户用气环境和用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灶具设施不达标时必须向用户进行告知并督促用户完成整改,如果用户不配合完成整改和用气环境和设施不达标的将停止供气。
(3)直销员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告知书和签署供气合同。
3.管理考核
(1)未在规定时间(每月23日前)上传餐饮安检表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2)未用“零售门店餐饮用户安全检查统计明细表”上传检查明细的,给予责任人20元罚款;安全检查记录丢失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3)未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给予责任人20元/户罚款(连续发现3户,取消当月500元管理考核工资);
(4)“客户电话”不正确的,给予责任人10元/户罚款;
(5)每月安检数量不达标的将按10元/户给予处罚责任人;
(6)居民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由门店管理人员落实,零售部管理人员到门店巡查时做抽查考核,如果发现门店有漏做或弄虚作假现象时,按20元/户给予处罚责任人。
(五)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
1、液化气质量标准
项目 | 质量指标 | 试验方法 | |
密度(15℃),kg/m2 | 报告 | SH/T 0221 | |
蒸气压(37.8℃), kPa 不大于 | 1380 | GB/T 6602 | |
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 不大于 | 3 | SH/T 0230 | |
残留物 | SH/T 7509 | ||
蒸发残留物,mL/100mL 不大于 | 0.05 | ||
油渍观察 | 通过 | ||
铜片腐蚀,级 不大于 | 1 | SH/T 0232 | |
总硫含量,mg/m2不大于 | 343 | SH/T 0222 | |
游离水 | 无 | 目测 | |
1) 密度也可用 GB/T 12576 方法计算,但仲裁按 SH/T 0221 测定。 | |||
2) 蒸气压也可用 GB/T 12576 方法计算,但仲裁按 GB/T 6602 测定。 | |||
3) 按SY/T 7509 方法所述,每次以0.1ml 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物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 |||
4) 在测定密度的同时用目测法测定试样是否存在游离水。 | |||
取样 | 按 SH/T 0233 进行。 | ||
检测 | 石油炼厂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对产品按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 ||
a)当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体资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开工; | |||
b)当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如满罐时); | |||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 1.液化石油汽的包装及标志应按SH0164 规定,注明易燃品,严禁烟火。液化石油气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符合 GBJ 16 的要求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求。 | ||
2.储存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和GB 5842 及GB 15380 的要求。按GB 14193 规定冲装钢瓶,严禁超量充装。 | |||
3.液化石油气可用铁路、汽车罐车、轮船船舱运输及管道输送。用铁路、汽车罐车或轮船船舱运输液化石油气时,除了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外,必须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轮船船舱安全监察规程”。 | |||
交货验收 | 1.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保证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或轮船船舱,并按规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时,提供罐车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罐车。如遇到对容器合格程度的判断有异议时,一律不装。 | ||
2.发货单位根据储罐或管线中产品取样化验结果判断质量,如合格,则发产品,并给予产品质量合格证。 | |||
3.收货单位有权抽查交付时产品的质量。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的标准时,可提出双方共同化验或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和商请仲裁单位决定。 | |||
安全要求 |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注意通风。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应符合 GB 11518 的规定,不得超过1000mg/m3的要求。 |
2.液化石油气(LPG)使用说明
中文名称: | 液化石油气 | |||
英文名称: | Liquefied petroleum ges;Compressed petroleum gas | |||
CAS号: | 68476-85-7 | |||
危险性类别: | 易燃气体,类别1;加压气体;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B | |||
危险性描述 | ||||
健康危害: | 本品有麻醉作用。急性中毒:有头晕、头痛、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脉缓等;重症者可突然倒下,尿失禁,意识丧失,甚至呼吸停止。可致皮肤冻伤。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者,可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易疲劳、情绪不稳以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 |||
环境危害: | 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可造成污染。 | |||
燃爆危险: | 本品易燃,具麻醉性。 | |||
急救措施 | ||||
皮肤接触: | 若有冻伤,就医治疗。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消防措施 | ||||
危险特性: |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
有害燃烧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灭火方法: |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 | |||
泄漏应急处理 | ||||
应急处理: |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 吸收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 |||
操作处置与储存 | ||||
操作注意事项: |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
储存注意事项: |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 |||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 ||||
中国MAC(mg/m3): | 1000 | |||
前苏联 MAC(mg/m3): | 未制定标准 | |||
TLVTN: | ACGIH 1000ppm,1800mg/m3 | |||
TLVWN: | 未制定标准 | |||
检测方法: | 气相色谱法 | |||
工程控制: | 生产过程密闭,全面通风。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 |||
呼吸系统防护: | 高浓度环境中,建议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 |||
眼睛防护: | 一般不需要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身体防护: | 穿防静电工作服。 | |||
手防护: | 戴一般作业防护手套。 | |||
其他防护: |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 |||
理化特性 | ||||
外观与性状: | 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 有特殊臭味。 | |||
熔点(℃): | -无资料 | 密度: | 液态:580kg/m3;气态:2.35kg/m3) | |
沸点(℃): | 无资料 |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 | ||
主要成分: | 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 | |||
饱和蒸气压(kPa): | 无资料 | 燃烧热(kJ/kg): | 46.28×103kJ/kg | |
临界温度(℃): | 无资料 | 临界压力(MPa): | 无资料 | |
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 | 无资料 | |||
闪点(℃): | -74 | 爆炸上限%(V/V): | 33 | |
引燃温度(℃): | 426~537 | 爆炸下限%(V/V): | 5 | |
主要用途: | 用作石油化工的原料,也可用作燃料。 | |||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 ||||
禁配物: | 强氧化剂、卤素。 | |||
毒理学资料 | ||||
急性毒性: | LD50:无资料;LC50:无资料 | |||
废弃处置 | ||||
废弃处置方法: | 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建议用焚烧法处置。 | |||
运输信息 | ||||
危险货物编号: | 21053 | |||
包装类别: | Ⅱ | |||
包装方法: | 钢质气瓶。 | |||
运输注意事项: | 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与氧化剂、卤素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
(六)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公司咨询服务电话、报修电话:0871-68311916
公司监督投诉电话:0871-64151505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服务规范承诺如下:公司本着热情服务、依法经营、抓好规范管理、树立企业形象,对用户安全服务承诺如下:
1.做到热情服务、周到、安全。
2.不短斤少两,按规定免费为客户抽残。
3.对用户宣传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
4.不符合充装要求、超期、损坏等气瓶严禁充装。
5.欢迎用户对本站给于指导帮助,
6.若有不满意处请打电话:0871-64151505
7.接受国家及上级安全监察和管理。
8.为实现以用户满意为企业的终结目标,确保用户的需求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储配站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公司质量方针为:“管理创新、优质高效、安全操作、杜绝事故、用户至上、遵信守约”,用户的满意是昆明鹏鄂液化气经营有限公司追求的目标。
三、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公司严格按照《云南省燃气管理条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5-2012)为用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