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22 09:5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BSZN-000123002000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7月14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0871- 68818221;http://www.kmfm.gov.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 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 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 (0871)-68817336;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 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 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正)第三条施 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 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 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
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三:人员能力。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助产、结扎、终止妊娠、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的人 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还需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产 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关于人员能力的规定。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限的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 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送审材料。对于审查通 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发证)机关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