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22 10:5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BSZN-53012300700403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5月22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 (0871) -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http://www.kmfm.gov.cn/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
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
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四)因医师定期
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 一 )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
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
续。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 诊;(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 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
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医 师资格;(4)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 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的;(6)身体健康,无下列情况存在:甲类、乙类传染病在传染期、精神 疾病在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能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7)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 合格;(8)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未参与有组织作弊;(9)未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10)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 中;志 材业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 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 定。对许可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登记 其执业注册信息并发放《医师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制 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 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53012300700404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5月22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二楼H23、H24号窗口;(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 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电子邮箱 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 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诉:富民县 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http://www.kmfm.gov.cn/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昌路昆黎 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 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
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
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 一 )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 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
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 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
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
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 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7.身 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 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许可的在 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注销其执业注册信息 并收回《医师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 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53012300700402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5月22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 (0871) -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监督+监管平台tps://zwfw.yn.gov.cn/ynjg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 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 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 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
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 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2)《医师执业注册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 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 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许可的制 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 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 《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 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53012300700401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5月21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 (0871) -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http://www.kmfm.gov.cn/;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 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 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 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 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
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变更执业范围:需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 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近两年内),并考核合格证明。 (2)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应当符合医 师执业注册要求。 (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 定。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新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收回其原 《医师执业证》,同时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53012300700406
医师执业注册(补办)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http://www.kmfm.gov.cn/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 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
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卫 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理由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委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已取得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因遗失或损毁等因素申请补办的人员。 |
四、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日不中乙材料:随红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料. 项 提交 | |||||
2 |
近6个月内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 片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 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身份证或护照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 提交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 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 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审批。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 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 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 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 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53012300700405
医师执业注册(信息修改)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http://www.kmfm.gov.cn/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 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
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2)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 |
四、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医师执业证书》信息修改申请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 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正 面免冠白底彩照 | 原件:2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 提交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 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并 提交 |
必要 |
其他 | |
4 |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5° |
居 民 身 份 证 @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6°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 部内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 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审批。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对 许可的制发送达新的《医师执业证书》并收回其原《医师 执业证》,同时全国医师联网汪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 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 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目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