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卫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22 11:20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BSZN-00012301400006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8月24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电子邮箱 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 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 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 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云南省政 务服务网监督+监管平台tps://zwfw.yn.gov.cn/ynjg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 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 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
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 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 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4)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5)符合 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 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送审材料。对于审查通 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有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00012301400007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8月24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监督+监管平台tps://zwfw.yn.gov.cn/ynjg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 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 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 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拟执业机构同意聘用;(2)受聘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3)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夫负责受理甲请材料,对甲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 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甲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 书 甲 馆 竹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送审材料。对于审查通 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 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00012301400008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8月24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监督+监管平台tps://zwfw.yn.gov.cn/ynjg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 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 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 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执业地点为省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3)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规定的健康标准。 |
四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示例下载 |
1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表合 一 )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
o |
护 十 执 业 证 书 | 原件:无需提供 有 印 件 ; 天 零 坦 代 |
五 |
工女区 |
DTT./UmE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HPI J | ||||
3° |
身份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匹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 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送审材料。对于审查通 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 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 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BSZN-00012301400005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办事指南(完整版)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08月24日发布
一、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实施主体 | 富民县卫生健康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是否收费 | 否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电话咨询0871-68818221;电 话号码:(0871)-68818221;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 | ||
监督投诉方式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政务服务中心总台。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 电子邮箱fmx530124@163.com。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 民县昆黎时代广场黎阳大厦14楼1415室,邮政编码:650400;电话投诉:政务服务中心总台(0871)-68818210。电话投 诉:富民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室(0871)-68817336;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监督+监管平台tps://zwfw.yn.gov.cn/ynjg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2点至5点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 ||
办理地点 |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黎昌路7号昆黎时代广场1栋二楼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23、H24号窗口交通方式:乘坐1路公交车到黎 昌路昆黎时代广场 | ||
二、 设定依据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 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 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
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 注册。
三、 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四、 申请材料
五、 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证)机关窗口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
受理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夫负责受理甲请材料,对甲请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 容。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 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工.甲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形 吊 甲 馆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提交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二)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 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登记(发证)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 决定:(一)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批准意见、结论。 (二)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 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申请人直接到许可窗口领取或按申请人要求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 | ||
六、 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注销护士执业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 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