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09:29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款庄镇某村邵兴林(化名)于1978年间在村里建盖了3间二层土木结构的房子,由于邵兴林再次到外村结婚入赘。所建的3间房子就闲置下来,因年久失修和无人管理变成了破墙倒壁的危房,房子的瓦片及木头被姐姐家拆去使用。1993年左右,钟发阳(化名)家建盖水泥砖石棉瓦畜圈,把邵兴林的3间房子推平建成了畜圈搞养殖。2024年3月,邵兴林找到了款庄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钟发阳归还自己3间房子的宅基地。
【调解过程】 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村调委会主任把情况向普法强基工作队(法院)和款庄司法所进行了反映。2024年4月8日下午,款庄司法所、县法院、纠纷争议地村调委会联合,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小组首先查看了纠纷现场,估算了宅基地面积,结合当事人想法及意见,县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向当事人及两边家属进行普法及疏导。为了避免当事双方人等口舌之战,调解员在现场分别几轮次做了当事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初步同意用经济补偿方式解决。邵兴林提出10万元的补偿要求,而钟发阳只同意补偿4000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此时的调解现场艳阳当空,让人口干舌躁,当事人情绪激动,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激化矛盾。调解小组适时将调解工作转移到村民小组活动室继续进行。调解员让当事人及家属先喝水稍作休息,待心情平静后,再分开做工作。统一双方思想后,向双方提议:大家不计前嫌、各退一步,在确定出3间房子和房子面前走廊占地面积后,围绕现相关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金额。经过调解,当事双方对3间房子及走廊的114平方米整体占地面积无异议,邵兴林对12800元的补偿表示同意,钟发阳表示只能补偿10000元。在此基础上,调解小组趁热打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邵兴林的3间房子遗址宅基地的管理使用权归钟发阳所有,由钟发阳一次性补偿邵兴林11000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及时限:转账支付,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
3.当事双方就此达成协议,按协议履行,今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为由相互纠缠。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该案中,钟发阳在1993年左右建盖水泥砖简易房时,联系了邵兴林回来协商,邵兴林因之前欠钟发阳的500元钱未清还,不愿面对钟发阳,没有及时回来协商宅基地问题,所以形成不动产权利人未及时出面制止维权,侵权人在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实施建设形成事实。调解当中,邵兴林要求钟发阳把建在本户3间房子遗址宅基地上的水泥砖简易房拆除,无条件归还宅基地,钟发阳坚决不同意邵兴林提出的要求,只同意把水泥砖简易房全部折价打给邵兴林,退一步还可以让邵兴林到宅基地上面建盖的水泥砖简易房居住。调解出现僵局后,调解小组向当事双方进行了普法工作:一是维权的时间问题;二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三是解决纠纷不得损害物权。 鉴于当事双方合情合理不合法的事实原由及诉求,结合当事人邵兴林在外结婚入赘不在回来村里生活的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经济补偿解决方案,于情于理宅基地的处置最终有一个书面的依据(调解协议书),不让当事双方今后再为此事相互纠缠。纠纷化解陷入僵局转移调解环境和让当事人平静情绪是化解纠纷当中的一种手段,关键是调解员把普法强基和与2+3(1)+N机制的实体化运行有效运用,形成合力发挥作用化解纠纷,为今后化解疑难纠纷重大纠纷提供了有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