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富民县科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5-04-24 10:27 来源:富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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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类2项)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工业企业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工业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2016年))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2022年))第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2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
3 | 县商务局(6类6项) | 拍卖企业拍卖活动 | 1.拍卖企业是否有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2.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 一般检查事项 | 拍卖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商务主管部门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 | 普遍适用 | |
4 |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3.是否存在违反《成品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4.是否存在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8.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 普遍适用 | ||
5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检查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组织对外劳务的行为和违规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 4.是否存在(1)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2)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等行为。 5.是否存在对外劳务合同违法的行为。 6.是否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普遍适用 | ||
6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检查 | 汽车(新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普遍适用 | ||
7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备案、车辆交易登记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 普遍适用 | ||
8 | 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检查 |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特许人是否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4.特许人是否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5.特许人是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6.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7.特许人是否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 一般检查事项 |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章第十六条 、第二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 5 号)第九条 | 普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