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富民县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县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4年7月21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68811878。
富民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富民县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各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昆明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向管理该组织的部门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无明确管理部门的,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报送工作。
第六条 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报送备案:
(一)对公民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启动听证程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特许经营权审批事项;
(四)强制拆除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统一分类报送备案。
第八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复印件或者行政审批证(照)复印件;
(三)经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审批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四)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统计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报备部门应当在统计表备注栏予以注明。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向报备部门出具统一编号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回执》;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退回报备部门改正后重新报备;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退回报备部门。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报备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指派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备案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部门依职权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
(二)拒绝调阅案件材料或者说明案件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备案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四条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危害后果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富民县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办法>的通知》(富政通〔201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