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5年6月22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安监局联系,联系电话:68813455。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富民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昆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2015〕6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系统分析、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富民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暂行)》(以下简称《分类规范》),规定分类类别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工作制度。
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分类规范》,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信息申报复核、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审核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并归口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
(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规定;
(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
(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会同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分级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安全生产证照合法性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及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落实安全隐患防控治理主体责任情况;
(六)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事故及应急管理情况;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九)结合各行业(领域)企业实际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建设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工建设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县安委办根据《分类规范》,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云南省大检查管理系统和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信息,按照《分级评定标准》对主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级评定,提出初评结果报请市级对口部门进行复核,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级。
第十三条 不能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会同镇(街道)组织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 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四章 级别确认和升降
第十六条 初次评定为A级或日常监管中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二级(含)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省级(含)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表彰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的;
(三)获得省级(含)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四)处于B级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连续两年均获得通报表扬的。
第十七条 在初次评定或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应当确认为D级或者予以直降至D级:
(一)发生致人死亡或者连续两年发生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2次(含)以上的;
(三)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且监控不到位的;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六)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一年内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内被警告达到2次(含)以上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复评周期届满,经组织复评,符合安全生产相应等级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定级。
第十九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上升一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的;
(三)获得省级(含)以上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被通报表扬的。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下降一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一年内在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综合系统内被警告达到1次的;
(四)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完成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C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对D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行业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云南省大检查管理系统和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中。
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抄告制度,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告知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配合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专业监管部门应当对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县政府对县级各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各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问责,并责成限期改正:
(一)未认真制定分级评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县安委办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任务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四)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五)未按要求在云南省大检查管理系统和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六)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第三十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C、D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可适当延长培训学时。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D级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
第三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完善的方式进行,每年目标任务由县安委办另行下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分类规范》中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专业监管部门是指依法对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领域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富民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暂行)
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分类 | 大类划分 | 小类划分及说明 | 备注 |
安全生产监督局 | 采矿业(B) |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除河道采砂外)、开采辅助活动、其他采矿业。 | 同时,将上述5类再次细分为露天矿山、尾矿库等2类。 |
制造业(C)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
金属制品业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烟草制品业 | 烟草制品制造。 | |||
纺织业 | 棉纺织机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织造;非家用纺织制成品织造。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除砼结构构件制造外);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家具制造业 | 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食品制造业 | 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各类酒、饮料、精制茶加工制造。 | |||
其他制造业 | 日用杂品制造;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仓储业 | 其他仓储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 ||
管道运输业 | 管道运输业(危险化学品) | |||
批发和零售业(F) | 批发业 | 石油及制品批发(加油站)。 | ||
发改局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生产(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 | |
电力供应(指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 ||||
制造业(C)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核燃料加工。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管道运输业 | 管道运输业(石油、成品油、天然气)。 | ||
制造业(C)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粮油加工企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仓储业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粮油企业) | ||
交通运输局 | 制造业(C)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 | 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建筑业(E)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道路运输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除农业机械、邮政企业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水上运输业(除滇池水域外) | 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装卸搬运、运输代理业。 | |||
仓储业 | 其他仓储业(客货运场站、物流企业)。 | |||
质监局 | 制造业(C)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人造板制造。 | |||
科工信局 | 制造业(C) | 煤制品制造 | 指用烟煤、无烟煤、褐煤及其他各种煤炭制成的煤砖、煤球等固体燃料制品的活动。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批发和零售业(F) | 商务系统直属企业 |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 ||
文体广电旅游局 | 住宿和餐饮业(H) | 住宿业 | 旅游饭店(包括星级宾馆饭店和经省旅游行业服务等级评定的企业)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 | 商务服务业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游览景区管理。 | ||
教育局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 | 居民服务业 | 托儿所服务(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活动,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的服务)。 | |
教育(P) | 教育 |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 ||
农业局 | 制造业(C) | 医药制造业 | 兽用药品制造。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制糖业;水产品加工;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除粮油加工企业外)。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农药制造。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道路运输业 | 道路货物运输(农业机械) | ||
仓储业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除粮油企业外,主要包括棉花仓储、其他农产品仓储、蔬菜和水果等冷库仓储)。 | |||
农、林、牧、渔业(A) | 渔业及渔业服务 | 水产养殖。 | ||
水产捕捞。 | ||||
住建局 | 制造业(C)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 | 管道运输业 | 管道运输业(城镇燃气)。 | ||
建筑业(E) | 房屋建筑业 |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准备活动。 |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指建筑物外的架线、管道和设备的施工活动);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
建筑安装业 | 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其他建筑安装业。 |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建筑装饰业(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工程准备活动;提供施工设备服务;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公园管理、绿化管理 | ||
邮政管理局 | ||||
快递服务(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 | ||||
仓储业 | 其他仓储业(邮政企业) | |||
道路运输业 | 道路货物运输(邮政企业) |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和社会工作(Q) | 卫生 | 医院;社区医疗与卫生院;门诊部(所);妇幼保健院(站、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文体广电旅游局 | 制造业(C)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印业 | 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 文化艺术业 | 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有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的管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及其他文化艺术。 | ||
体育 | 体育组织(指专业从事体育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体育场馆(指可供观赏比赛的场馆和专供运动员训练用的场地管理活动);休闲健身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 |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室内各种娱乐活动和以娱乐为主的活动,如网吧、歌舞厅、电子游艺场所等)。 | |||
游乐园(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的室外娱乐活动及以娱乐为主的活动) 其他娱乐业。 |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制造业(C)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林业局 | 制造业(C)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木材加工(锯材、木片、单板及其他木材加工);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
家具制造业(21) | 木制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 | |||
批发和零售业(F) | 批发业 | 林业产品批发。 | ||
水务局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指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活动)。 | |
建筑业(E) | 土木工程建筑业(除滇池水域外) | 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
采矿业(B) |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河道采砂) | 非金属矿采选业(河道采砂)。 | ||
综合执法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 | 商务服务业 | 广告业(户外广告,指在路牌、灯箱、橱窗等媒介上为客户策划、制作的有偿宣传活动)。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除防空外,指路灯、道路、广场等城乡公共设施的抢险、紧急处理、管理等活动)。 | ||
环境卫生管理(指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以及对公共厕所、化粪池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 | ||||
城乡市容管理(指城市户外标志、景观照明、渣土清运等管理活动)。 | ||||
建筑业(E)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滇池水域);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滇池水域)。 | ||
民宗局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S)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
工商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 | 商务服务业 | 市场管理。 | |
国资公司 | 做好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 ||
供销社 | 做好直属企业安全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 ||
注:1、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 | ||||
2、各部门(单位)如出现不相匹配的或有职能调整的,应及时函告市安委办进行调整(注明类别及改换职能单位名称); | ||||
3、本分类规范仅适用于安全生产职责划分。 |
4、分类分级管理坚持重点先行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逐年推进完善的方式进行,本《实施规范》中其他未列明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县区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根据职能分工,细化明确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目标任务,并按照《昆明市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如,批发、零售、餐饮、一般旅馆、科学技术服务等。
5、行业主管部门为分类分级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