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厚华等三十八位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富干〔2016〕41号
经中共富民县委常委会2016年6月2日会议讨论决定:
金厚华同志任富民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朱德荣同志任中共富民县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关旭玲同志任富民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庆芬同志任中共富民县人民法院总支委员会书记;
谢正鹏同志任中共富民县委、富民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维波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刘世兰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管理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杨松漫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王富新同志任富民县看守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董应松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袁贵云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款庄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加伟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案件办理中队中队长(试用期一年);
曹丽艳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勤务指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辉阳同志任中共散旦镇委员会委员、副书记(挂职一年);
段德忠同志兼任富民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免去富民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古崇良同志任中共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免去中共富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耀民同志任中共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总支委员会委员、书记,免去富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谭蕊同志任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王国虞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中共富民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委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兼警务督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彭学林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孟应胜同志任中共富民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兼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散旦派出所所长、散旦镇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职务;
段映槐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罗免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富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任光华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职务;
唐洪才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周晓磊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职务;
卢华飞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款庄中队中队长职务;
夏国松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案件办理中队中队长职务;
段卫民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款庄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李在龙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富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治安行动中队中队长职务;
杨加安同志任富民县看守所副所长,免去富民县拘留所副所长职务;
龙建明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富民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关义伟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免去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赵云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富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张云辉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散旦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富民县公安局赤鹫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张谷红同志任富民县公安局赤鹫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赤鹫镇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免去富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职务;
免去王海燕同志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文杰同志中共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总支委员会书记、委员职务;
免去李博同志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科科长职务。
中共富民县委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