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二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68813179。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富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精神,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均有权向富民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单位:县打非办(富民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单位地址:富民县黎阳路140号(富民县财政局内)
邮政编码:650400
电话、传真:0871-68813179;
电子邮箱:FMJRB8813179@126.COM;
第六条 举报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都应当同时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具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举报人采取盗取、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对于接到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县打非办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接到核实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反馈核实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实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实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为一级线索;
(二)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为二级线索;
(三)提供被举报人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为三级线索。
第十二条 被采用的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认定,非法集资举报线索认定由县打非办和县公安局提出;对于采用线索的等级认定和奖励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并由县打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打非办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特别重要的线索可随时组织认定和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县打非办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和保护人身安全等工作,县打非办明确专人受理举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保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举报材料对外公开或泄漏。
第十七条 建立非法集资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县打非办要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和按照制度办事,坚决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懒作为和乱作为。
第十八条 县打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谎报线索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举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打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