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民县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富民县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县住建局(规划局)联系,联系电话:68818196。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富民县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将农房建设纳入有序管理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住建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9号公告)、《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房建设审批流程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民县农村住宅建设和“三类房”修缮项目。按照区域和建房种类,审批类别分为A、B、C三类:
A类:县城规划区及县工业园区大营片区(附图1)、镇集镇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开展建设的农村住宅建设项目。
B类: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符合镇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项目。包括:
①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改建等有关住房建设活动。
②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C类:特指县城规划核心区(附图2)及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明确列入改造范围,但三年内无法整体启动实施的危房、水淹房、火烧房等“三类房”。
县城规划核心区及集镇规划区范围外未明确纳入改造范围且“三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计划的“三类房”按照B类进行审批。
水源保护区内的“三类房”按专项规划要求办理。
第三条 审批权限范围:
(一)由县级职能部门承担的农房建设审批权限范围:
①A类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选址意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及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土地、规划、建设审批。
②县城规划核心区C类房的修缮审批。
③县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做好由县级职能部门承担的农房建设审批权限审批业务工作外,还须做好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承担的农房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指导工作。
(二)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承担的农房建设审批权限范围:
①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外,辖区内B类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审批和新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选址审核。
②集镇规划区范围内C类房的修缮审批。
第二章 审批内容
第四条 依法实行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主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位置、规模等。
(一) A类项目建设的,应按照已批准的县城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依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二)B类项目建设的,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前提下,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开工许可制度。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工前应当办理《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未取得准建证的,一律不得施工。
准建证由县住建局统一印制。准建证核定的内容为建设单位名称(户主姓名)、建设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建设现状、使用性质等。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进行B类建设的,准建证应当由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合格后发放。
第六条 C类房修缮审批的,核发《修缮意见审查表》,不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等。
第七条 审批面积控制标准:
(一)农村住宅楼层不得超过4层(含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
(二)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县城规划核心区以外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A类申报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A类申报流程: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持建房申请、相关会议记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到县发改局办理项目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县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程序进行报批和供地。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县规划局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县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报材料应符合《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和《富民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富政通〔2012〕40号)的要求。
第十条 B类申报主体:
(一)村民以户为单位建设的,申请人为户主本人;
(二)在镇、村规划区范围内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
第十一条 B类申报流程: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的建房申请、住房情况说明及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新建房屋涉及新增宅基地的,须到县国土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或登记手续。同时,应出具经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审议通过的原宅基地处置意见。利用原宅基地进行重建、改建的,提供用地批准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不需再办理新的用地批准手续。
(四)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要件齐备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发放准予开工审批文件《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五)验收合格填写竣工验收表后,建房申请人持《云南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经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的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书。
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交原件查验。
③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的书面意见。
④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县国土局用地审查意见。
⑤房屋用地四至界线图及四邻签字协议(或调解书等)。
⑥建房地块跨电力线路、内有电杆、铁塔等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供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或村小组牵头协调供电公司出具的处理意见。
⑦施工设计图纸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设计通用图。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经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的准建证办理申请书。
②房屋用地四至界线图及四邻签字协议(或调解书等)。
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④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⑤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内已明确纳入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一律停止审批。
对于已倒塌原址翻建的“三类房”可列为修缮范畴。
第十五条 C类申报主体为“三类房”法定产权人或法定继承人。申报流程(县城规划核心区):
(一)产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修缮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资料收集、调查了解、实地勘验等审查工作,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三)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申请人向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并取得危房鉴定报告。对于已倒塌的水淹房、火烧房及危房,应取得所属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书面的证明。
(四)县规划局对申请建房地块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发放《规划核查表》。
(五)街道办事处负责联合县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实地踏勘后,可以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的原则进行修缮,《修缮意见审查表》应载明修缮控制标准。由县规划局具体负责《修缮意见审查表》的核发和审批资料的存档。
第十六条 C类申报材料(县城规划核心区):
① “三类房”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②危房鉴定报告或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府书面的证明。
③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④公示的相关材料。
⑤房屋用地四至界线图及四邻签字协议(或调解书等)。
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C类房,由镇人民政府参照县城规划核心区C类房的申报流程执行。
第四章 国有出让小宗地及拆迁安置房
第十七条 2014年以后,因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未安置的,优先采取货币安置。无货币安置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拆迁安置责任单位编制安置片区规划,采取“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等形式集中安置,不得再零散无序安置。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2014年以前因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地块建房及原国有小宗地出让地块未实际建房的,其建筑占地及建筑规模、层数等审批控制标准:
(一) 原国有小宗地出让地块平均容积率应控制在2.0以内,建筑层数四层以内。已按照规划条件审批并实际建成的,不再二次重复审批建设。
(二)原国有小宗地出让地块及拆迁安置地块属国有土地的,不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规划局审核、发放规划核查表后,县住建局办理《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
(三)原拆迁安置地块建房的优惠政策只针对拆迁安置权益人,且只能享受一次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四)通过公开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律按照公建项目申报、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原国有小宗地出让及拆迁安置房申报主体、流程及申报材料参照前述B类建设项目处理。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以外的拆迁安置地块及原国有小宗地出让地块建房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前述条款办理。
第五章 行政许可及变更
第十九条 凡涉及农村住房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等,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依据审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建设周期
第二十一条 A类和C类建设项目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意修缮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
B类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批准文件,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验收与建档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宅的验收与建档按照《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富民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富政通〔2012〕40号)的要求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农村私人住房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及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城规划核心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准建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依法进行查处及批后日常巡查管理。
县城核心规划范围外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准建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后日常巡查管理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的;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准建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准建证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拆迁安置及“三类房”修缮的审批工作,禁止扩大“三类房”修缮的审批范围,禁止违反拆迁安置程序审批。对于违规扩大审批范围和违反审批程序发放的批准文书一律无效,并严厉追究审批人的直接责任和审批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房建设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列入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落实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宣传教育。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发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规守法的意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要切实抓好农村建房行政监督工作,对县住建(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要督促县城管局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相关农村住宅审批管理办法等有抵触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