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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1711-047401 主题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02 16:33
名 称: 富民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文号: 关键字: 富民县 县公安局 随机 抽查 事项

富民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发布时间:2017-11-02 16:33 浏览次数:105
字号:[ ]

富民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二十一条)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标准

抽查范围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

1

对学校周边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各中小学、幼儿园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检查,是否存在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禁毒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场、车站、港口和公安检查站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告知往来人员为他人携带、运输毒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发现有疑似毒品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人员报告,并说明真实情况。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禁毒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要道、县客运站、东元卡点、西北收费站卡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排查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2.处置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化工单位、药店等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处置责任: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保管。对于可以回收的,应当予以回收;对于不能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予以销毁,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一律销毁。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场所检查

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令)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场所,如旅游公司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之第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场所检查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印刷业检查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厂、印刷公司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第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印刷业检查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设立是否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5、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是否健全,6、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7、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8、检查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9、查处印刷企业(含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法犯罪行为,查缴各类违禁品及赃物。10、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11、定期不定期检查印刷业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收缴违禁品、行政处罚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旅馆业检查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地方法规:《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三)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辖区旅店、宾馆、酒店等。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第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旅馆业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悬挂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张贴社区民警公示牌及报警求助电话等内容。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申请开办旅馆是否审批手续齐全以及营业执照,经批准开业的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4、检查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5、检查旅馆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情况,以及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情况,6、检查是否在旅馆内发生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 7、检查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报告情况,8、检查旅馆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检查情况,9、检查是否有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10、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11、定期不定期检查印刷业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检查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照本条例对废旧金属收购、销售、存储、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七)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废旧金属收购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第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检查废旧金属收购处是否存在销赃、隐瞒等情况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登记情况,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是否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6、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登记情况,7、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是否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金属物品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8、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9、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在经营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典当业治安检查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辖区典当公司、店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1号公布施行)第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对典当业治安检查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典当行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收当、续当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4、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5、检查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报警装置;门窗设置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6、检查典当行是否有典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7、检查典当办理出当时是否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8、检查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9、检查典当行在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9、典当行是否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当户合法权益,10、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11、定期不定期检查典当行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罚款,扣押、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娱乐场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定期不定期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营业日志等资料;5、检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情况,6、检查场所是否有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7、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7、检查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配备保安人员,8、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9、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10、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7、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定期不定期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营业日志等资料;5、检查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情况,6、检查场所是否有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赌博;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7、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7、检查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配备保安人员,8、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9、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10、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7、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报废汽车回收站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第二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5、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6、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7、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是否逐车登记;是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没有报告公安机关,8、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将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将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8、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9、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在经营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1、两人以上出示警察证进行检查。2、检查企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以及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3、检查行业场所安全防范制度和保安、技防配备情况,3、掌握行业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情况,4、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5、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自行拆解报废汽车,6、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7、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是否逐车登记;是否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没有报告公安机关,8、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将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将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8、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填写检查记录。9、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在经营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处置责任:作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备案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队伍教育管理情况等资料及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1/

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备案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制度落实情况、队伍教育管理情况等资料及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国家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配枪单位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查看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制度配用、保管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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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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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检查

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第六条: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银行业

部门规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采取定期检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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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前应当组成安全评估小组,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2.处置责任:开展安全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做出说明;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审核、确认后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打出相应的分值,出具评估报告,由组织评估的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审核、确认后反馈被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整体情况、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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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第九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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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停止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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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五十一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进入单位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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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进入单位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停止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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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部令第41号)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之第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属企业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储存库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停止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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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所属企业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企业储存库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停止使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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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网吧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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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调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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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网吧、各企事业单位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七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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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2.处置责任:作出立即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调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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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检查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网吧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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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2.处置责任:作出立即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调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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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管理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网吧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备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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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定期不定期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备案管理要求;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调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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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监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统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驾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八十二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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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1、抽查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2、处置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移送责任: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4、事后管理责任:存档备查,加强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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