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发布时间:2017-11-02 16:50
浏览次数:151
字号:[
大
中
小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涉及行业领域分类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性质,未重新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个人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占用防火间距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生产存储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燃气管路的设对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2.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及时消防处火灾隐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拒不改正,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拒不改正,不及时消防处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废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进行加油、加气作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进行加油、加气作业,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露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燃油、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履行组织火灾扑救义务,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拒不接受火场指挥员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单位拒绝接受火场指挥员指挥调动,不协助灭火救援的;(三)未履行组织扑救火灾义务,或者阻止、妨碍他人扑救火灾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相关情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或者隐瞒、谎报火灾损失、不如实提供火灾有关情况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未按照规定设置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疏散逃生路线图或者声音、视像警报装置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自动消防设施、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电气系统每年进行检测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经备案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三条第六项: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未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七)消防控制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八)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变更手续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检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九)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违反消防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广告牌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以及对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用于经营活动的民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对外承包、租赁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对外委托经营、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明知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外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未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扑救或者因处置不当导致火灾事故后果扩大的; (四)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反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出许可范围、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其相应的行政许可”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使用消防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 (二)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造成火灾、违法知识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标准、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施工现场功能分区和临时设施、用房的平面布置,采取、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防火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用气操作规程,限制在施工作业区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或者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公共建筑、居住性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八条: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或者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广告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八条: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或者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已予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不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九条: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九条: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通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的。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维修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十条第四项:维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虚报申报消防行政许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设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的处罚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五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六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伪造、租借、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租借、转让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设施维护活动或者同时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从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5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6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7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违规出具技术服务结果文件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8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冒用公安机关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9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1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2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3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4 | 富民县公安消防大队 | 对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 受案: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案;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富民县消防大队,电话号码:0871-68817704, 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23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 3.信函投诉:富民县公安局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8811568;,通讯地址:富民县环城西路,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