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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1711-051589 主题分类: 会议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16 15:25
名 称: 富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批准印发《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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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批准印发《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7-11-16 15:25 浏览次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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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县食安办拟制了《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已经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作了修改完善现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如无不妥,建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当否,请批示。

附件: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富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1



附件:

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富民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三、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 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死亡的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 9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成立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的级别,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富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挥:李 县食安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田 县食安委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晓东(县食安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

员:张玉雄(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外宣办主任)

孟加文(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段德忠(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刘光武(永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蒲云川(大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彩宏(罗免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宁(赤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何玉芙(款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超(东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彪(散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军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古崇良(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屠建林(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利江(县科工信局副局长)

文(县教育局副局长)

孙建国(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艳梅(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文海(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红梅(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丽蓉(县环保局副局长)

跃(县住建局副局长)

毛新林(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兴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王明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许凤高(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局长)

明(县新闻中心副主任)

潘正文(县供销社副主任)

司绍红(县食品安全办专职副主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如因工作、职务发生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领导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

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负责对定性为一般(级)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县科工信局负责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县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及校内食品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县委宣传部(县外宣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的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处置。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或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1个县级部门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直接或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医疗疾控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医疗队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4. 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5. 检测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维护稳定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处置。

8. 专家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卫计(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等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六)镇(街道)应急指挥部。

一般(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预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体系,加强地区间、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二)事故报告。

1. 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或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2)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报县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继续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3)经初步核实,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的,事故发生地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必须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4)经初步核实,认定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按《昆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进度情况;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2)阶段报告。

既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六、应急响应

(一)县级应急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初步核实,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以上事故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级、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级、级、市级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县级级响应; 在国家、省级、级、市级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核定为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级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三)应急处置措施。

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 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 卫计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 卫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 农业、市场监管、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危害因素的消除的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六)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二)奖惩。

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完成总结报告。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办备案。

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食品安全办备案。

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超县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演习演练。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应急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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