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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1712-062338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3 09:59
名 称: 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富发〔2017〕28号 关键字:

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23 09:59 浏览次数:213
字号:[ ]

中共富民县委 富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1010日)

为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云发〔201628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号)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调整生育政策,是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是我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二)目标

   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初步形成政府依法履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建立生育水平适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出生缺陷发生率降低的调控机制和治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统筹,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县卫生计生局、县法制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法院、县财政局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生育服务证登记制度和延长婚假、生育假、陪护假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衔接、生育服务、母婴保健、执法规范等保障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依法有序生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将违法生育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共享和监管。

2.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配合,全面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夫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证。实行生育情况承诺制度,推行代办服务和预约服务制度。将生育登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项目。禁止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收费或搭车收费、禁止擅自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整合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基础信息库。

3.建立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统计局配合,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台账质量,夯实人口信息统计基础,做好婚姻、家庭、出生、迁移、死亡变动登记,定期分析人口发展态势,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综合分析全面两孩政策对经济、社会主义及基本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控预案。加强人口调控及趋势应对政策储备研究,科学编制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县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信息交换和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4.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合理规划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和护理人员数量,扩大妇幼服务供给。调整和落实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增加学前和义务教育学位及教师编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服务机构,加快提升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女职工比例较大的卫生计生、教育等行业要提早规划,统筹调剂,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优化服务,满足群众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需求

   1.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妇联配合,开展婚、孕、产、育及避孕节育的生育全程优质服务,对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依法提供相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期健康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术后随访等免费服务和生育保险报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提倡自然分娩,鼓励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依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2.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县妇联配合,继续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对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技术服务。县级公立助产医疗机构要设置再生育门诊,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便捷、安全的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络建设。

   3.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科工信局配合,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全面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加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根据覆盖服务人群总量,县级医院可以增加产科、儿科床位及岗位人员,重点加强产科、儿科、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完善人员编制、招录、服务价格、人才引进等政策。建立合理有效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薪酬绩效管理机制,为产科、儿科和承担妇幼工作的工作人员发放专项岗位补助,并给予薪酬分配优待。建立以妇保计生保中心、县人民医院为支撑,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工作网格,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救治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加强高龄孕产妇等高危人群专案管理,做好孕产妇风险管控,保障母婴安全。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大幅下降。

(三)创新推动,促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1.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机制。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等部门要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重点做好信息共享运用、出租房屋管理、公共服务,逐步落实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卫生医疗、户口迁移、计划生育、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和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县半年以上跨县流动人口网上登记率和核查率达到90%以上。以出租屋、居住小区管理为重点,全面实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制度。

   2.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配合,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卫生计生服务项目,加强职业健康、传染病防治、心理健康、避孕节育、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对妇女、青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干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挂钩。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试点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完善政策,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1.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农村信用社配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国家、省和市级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优待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此前已享受的奖励扶助资金不再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子证》收回注销。

2.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县卫生计生局、县财政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扶贫办配合,贯彻执行好昆明市关于户籍人口的奖励优待政策。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对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及时足额配套县级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的调整机制。对符合生育两孩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给予奖励。政策实施前农村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绝育户家庭,在社会保障、土地政策、扶贫开发、劳动就业、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继续予以政策倾斜;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各部门在确定各类救助标准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按照分类管理、普遍联系、重点帮扶的原则,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开展生活、养老、健康、精神、生育、安宁疗护六关怀精准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实现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展的倾斜政策,通过走访慰问、家政服务、健康服务等方式,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开展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关爱活动。

  4.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规划,全面实施医养结合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县级医院为支撑,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5.积极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性别平等。县妇联、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配合,开展新家庭计划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试点。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正确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婚育观念。加强对女童教育、女性就业、女孩家庭养老等问题的帮扶,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落实生育保险、婚假产假等相关待遇。加强劳动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五)强基筑本,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1.加强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委编办牵头,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各镇(街道)要合理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切实履行好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各镇(街道)要整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职能,保留并加强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常住人口比例配备2名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承担宣传法律法规、落实奖励扶助优待政策、组织生育登记服务、统计人口动态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协调公共卫生、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2.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配合。村(居)委会要设置计划生育宣传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重点做好政策宣传、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药具发放、计生家庭关怀扶助等经常性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宣传员报酬的机制,宣传员报酬不得低于同级村(居)委会副主任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补助每人每月30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的调整机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全面推行县聘、镇(街道)管、村用的公开竞聘机制,妥善解决好宣传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3.优化配置妇幼计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县卫生计生局牵头,县委编办配合。有效整合镇(街道)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健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级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把保障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实现人人享有生殖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心,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

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县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县委编办、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配合,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职责分工

   (一)共性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要点,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到实处。

   2.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督办落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氛围。

   3.在本部门、本系统评先评优时,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4.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出台和实施各项普惠、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5.完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任务。

   (二)部门职责

县委组织部:把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其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及标准,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重视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结对帮扶。

县委宣传部: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协调、督促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把好新闻舆论导向,报道与计划生育有关的重大事件、数据等时,事先征求卫计部门的意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区)、文明户、文明职工等的重要条件。

   县委政法委:督促协调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相关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

   县委编办:严格执行上级编办对卫生计生改革的工作要求。

县委党校:把人口理论、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党校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开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等方面的理论研讨工作,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县信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领域信访维稳工作。

   县委(县政府)目督办: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县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牵头组织对中央、省、市、县安排部署的计划生育重要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县发改局:拟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协调全县人口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配合申报和安排全县计划生育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会同县卫生计生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把违法多生育的人员纳入全县征信系统。

   县科工信局:把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县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配合有关评选机构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等各类先进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把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科研计划纳入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支持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研究和科技创新。在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培训新技术,提供科技致富信息等。在科技扶贫项目上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县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协助提供在校生数量、分布等相关数据。落实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中考、高考优待加分工作。督导全县中小学完成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的义务教育奖学金申报、兑现工作。

   县民宗局:在宗教界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先进的生育文化及优生优育知识。在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相关扶持项目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好的村、组、户。

   县公安局:督促基层派出所定期把新生儿落户的基本信息抄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清查工作,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协助提供有关人口规模、结构、分布和年度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统计资料。及时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公务和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各类案件。依法查处打击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时,核查收养人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定期把收养信息反馈给同级卫计部门。协助做好低保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补助审核工作。在安排政府救济救助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收养、医疗救助、殡葬工作。与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工作。

县司法局: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督促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公证、鉴定工作和法律咨询服务。

   县财政局落实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政策,依法依规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职工的婚假、生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合法权益。落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子证》退休干部职工加发5%的退休工资的奖励政策。在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妇幼计划生育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优先供地。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治理工作,督促公路运输部门、客运站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免费服务项目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采集住宅小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排查、集中治理等工作。经卫生计生部门提请,提供有关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房产信息资料。

  县农业局: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项目安排上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把婚育新风题材列入文艺创作选题计划,组织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协助县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人口文化阵地建设,配合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

   县卫生计生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督导检查各镇(街道)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妇幼健康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不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强从事计划生育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牵头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县审计局:加强对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做好对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统计局:在开展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公报等工作时,建立与卫计部门人口统计信息的沟通反馈机制,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参与人口综合信息公报、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和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县委政研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

   县法制办:负责全县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

县金融办:将企业、个人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纳入金融信用体系,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在贷款、融资方面给予限制、惩戒。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计划生育奖扶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护理保险制度。

   县扶贫办:把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扶贫项目。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作为科技扶贫、项目扶贫的重点对象,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执行计划生育好的村、组、户。

   县国资办:指导、督促相关县属国有企业,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优抚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配合有关评选机构在评选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等各类先进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严格监管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两非行动,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计划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商业广告行为。

   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诉讼案件,及时受理社会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支持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溺弃婴、贩卖婴儿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县总工会:组织动员广大工会会员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把实行计划生育列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审查内容。协助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组织工会会员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协助做好职工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精神慰籍、生活护理工作。

   团县委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配合教育局在青少年中开展国策、县情、人口形势教育,普及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扶持青年就业创业、发放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时,优先鼓励和支持女青年创业。在各级团组织开展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等活动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精神慰籍、生活护理工作。

   县妇联教育引导广大妇女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生、优育、优教。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双学双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农村妇女之家的活动内容。在发放创业贷免扶补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好的村组、户。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走访慰问、精神慰籍、生活护理工作。

   县工商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引导民营企业对计划生育家庭劳动力就业给予帮助。动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公益事业。

  县残联:为伤残、病残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康复、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工作。

  县计生协会: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普及有关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做好三结合项目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系列保险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指导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县地税局:执行扶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的优惠税费政策。

  县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计划生育资金的发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富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研究重大决策、督促指导工作、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的能动作用。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坚持惠民政策审核备案制度,把是否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作为必审项目。建立定期磋商、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促进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良好格局。

(二)落实领导责任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完善和工作落实。各镇(街道)每年要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解决组织保障、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队伍、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适时专题研究本单位、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责任和责任人抓好落实。

(三)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21号)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76号)精神,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评估制度。实施政府、计生双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权重,改革考核评估方法,对完成重点任务进展滞后的,实行约谈或黄牌警告;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镇(街道)和县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县委(县政府)目督办要把计划生育纳入被考核单位的共性目标内容,考核结果移交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坚持资格审查制度,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及评选表彰各类先进集体、个人时,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须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切实保障计划生育投入

县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进一步调整经费使用方向,重点支持生育登记服务、人口动态监测预测、基层人员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等工作。严禁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严肃查处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强化目标督导检查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细化任务。每年1210日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县委、县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镇科级)

中共富民县委办公室                  2017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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