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办通〔2017〕94号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2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县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一)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持有乡村医生证书的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
(二)乡村医生配置。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以每千名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以上乡村医生,其中,配备女乡村医生不少于1名。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0年20%乡村医生要取得乡村医生助理医师资格证。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执业医师,对于边远山区无医学专业人员愿意去当乡村医生的,由当地村委会和卫生院物色达到年龄30岁以下、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可在当地承担乡村医生工作。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乡村医生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超龄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按市卫生计生委要求,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出台前已退出且目前仍健在的,给予不低于600元/年/人的一次性退出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板块按3:7比例承担,予以补助。
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年限给予按不低于600元/年/人的一次性补助发放。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板块按3:7比例承担,给予补助。
本项政策出台之日前,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或因各种原因被开除的、或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不得享受退养补助和离岗补助。
(三)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定完善本地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培训要强化中医药知识, 使其掌握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
(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建制、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名称等“七统一”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助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在不减少现有各种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新增生活补助500元/月/人,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板块按3:7比例承担,并纳入每年预算,给予补助。根据边远、民族、条件艰苦、贫困地区进行分档补助,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制定本地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方案,保证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合格乡村医生。
对新增生活补助500元/月/人进行总预算(总资金960000元)分档补助。一是按照服务区位,山区提高20%(即100元/月/人),半山区提高10%(即50元/月/人);二是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提高20%(即100元/月/人);三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提高30%(即150元/月/人);四是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五是掌握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并积极开展中医药工作的提高20%(即100元/月/人);六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或村委会户籍人口少于1000人的卫生室每人每月提高300元。新增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年初根据上一年度12月份在岗的乡村医生人数拨付60%,剩余部分年末考核后下达。
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核定补助经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七、推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转变
(一)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总结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经验,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加大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细则。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二)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
(三)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