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信息公开文件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数据统计情况编制。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解决措施、2018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等部分组成。
一、概述
2017年,富民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有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信息公开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班子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我局各科室年度考核工作目标,将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及网上登录工作,使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实现“三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了《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规定了各科室每月上报政务信息的时限和数量,确保了网上政府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充实。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为切实提高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富民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情况
切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培训,增强全局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多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有关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规定,要求全局各科室及各个工作人员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本科室的一项基本工作抓紧、抓落实。积极参加市县举办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类培训会议,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科室及时提供需发布的信息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及时上传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一)信息公开情况
2017年,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重点环节,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全年在富民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富民县政务公众信息网“部门动态”(现已改版为富民县人民政府网)栏目发布信息127条。通过新浪微博转载或发布正面新闻信息220条。
(二)公开方式
1.网站公开。发布的127条信息中,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5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4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公示3条,采矿权出让公示3条,县人大代表议案答复、县政协委员提案答复9条,听证会公告9条,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公告2条,预算、决算信息公开3条,政策解读1条,人事信息2条,收费项目清单1条,征地信息2条,公开征求意见公告1条,热点回应1条,工作信息81条。
2.电子显示屏公开。在局电子显示屏上发布信息46条,主要分为法律法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宣传、通知、公告、公示等,发布时间从每星期一至每周五,发布内容及时更新。
3.村务公开。做好征地环节征地公告发布工作。征收前,县政府下发征地公告,明确土地征收用途、范围、面积及补偿标准。承担征地任务的镇(街道)通过召开户主会、党员会、村民大会等方式,深入宣传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全年共发布征地公告7份。
三、主要做法
(一)全面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1.紧紧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重点环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优化公开形式、细化公开内容,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对本部门信息的梳理,准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2.完善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发挥政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载体传播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基层延伸。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积极与县新闻中心联系,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宣传主题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3.受理市长热线交办件15件,完成云南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件16件,办理市局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件25件,县委书记、县长接待日交办件30件,办结率均为100%。成功化解多年来的信访积案2件。
4.加强各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所有经办公室上报和网站公开的信息,信息内容均准确一致。发挥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在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我局发布的信息多次在富民县手机报、富民县政务公众信息网、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刊登。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和基层为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推进审批事项要件、流程、时限等公开。
2.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了富民县国土2017年部门预算、决算情况说明3条。
3.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全年在门户网站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9条。
4.全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土地整治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各类项目信息的公开。
(三)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受理、登记、办理、审核、答复以及归档等环节工作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方式,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作用,畅通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受理渠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积极稳妥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四)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1.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政府信息在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形为,我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凡需上传网站公开的信息,均需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层层审查,严把保密审核关,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一律不予发布。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科室职能情况实际,年初将信息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并将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解决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尽全面,有些栏目未更新内容,时效性有待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较单一;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延续性、全面性,工作方法待加强;三是政务公开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四是干部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改进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对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总体工作之中一并抓好、落实好。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按栏目分门别类制定整改方案,将责任对应到相关科室,及时将各栏目信息进行更新。信息公开前做好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2.注重实效,规范信息公开形式,认真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照国家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具体明确、易于运行操作的运行体系,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实际,真正立足于服务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立足于办实事、重实效,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人民群众满意。
3.加强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各种监督,认真处理来自广大群众的举报投诉,以及接纳人民群众提出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2018年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1.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发挥网站、政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传播作用,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2.按照《富民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确保国土资源各类政务信息及时更新。
3.严把保密审核。凡需上传网站公开的信息,均需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业务科室审核签字后报局保密领导小组层层审查,严把保密审核关,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一律不予发布。禁止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的政务信息。
富民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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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 主动公开情况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条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 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 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 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 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 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 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 回应解读情况
9.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 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 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 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 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 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 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 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 依申请公开情况
17. 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 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 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 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 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 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 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 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 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 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 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 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 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 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 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 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 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 行政复议情况
40. 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 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 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 行政诉讼情况
44. 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 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 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 举报投诉情况
48. 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 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 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 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 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 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 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 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 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 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