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政府 www.kmf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151271190-201811-11518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28 18:07
名 称: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28 18:07 浏览次数:210
字号:[ ]


社会救助涵盖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工作。现就民政部门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进行解读如下:

一、城乡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从“保障范围条件”、“保障标准制定”、“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就保障范围条件来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结合民政部及省、市民政部门及县政府关于低保的相关规定,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认定条件、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5个重点方面要求如下:

(一)低保的申请

申请人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艾滋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重特大疾病患者”这三类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低保的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虽不长期共同居住,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且具备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也应当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范围。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和“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

4、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主要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层干部、村(居)三委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已领取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或户主死亡未及时更换户主的;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因超出能力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家具、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低保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申请地范围内超过1年的(老弱病残投亲靠友除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子女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家庭成员虽患有重大疾病,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较大,但经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然高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中虽有重度残疾人员,但有经济来源,家庭财产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已享受五保、孤儿政策的;其他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

5.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签字确认。

(四)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三委成员、熟悉情况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低保对象代表等参加,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会中要杜绝“评困难”、“举手定低保”的做法,应切实对申请家庭的经济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评议。

(五)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低保对象的义务:真实提供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相关证明资料,并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核对;定期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积极配合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金的,除追缴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外,另处所获得低保金1-3倍罚款。在城乡低保申报、审批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现场、家庭信息,甚至污辱、谩骂、殴打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按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即原来所称的五保对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2.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患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不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情形:一是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二是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申请人拥有非居住用房的。

4.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目前,我县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770元/人/月;分散供养665元/人/月。

5.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低保审批规定。

三、医疗救助

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和健康扶贫的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1.救助内容: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

2.住院救助的标准:

1)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实施零起付线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的年救助封顶线。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颗粒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罕见(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等的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实施零起付线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实施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按照3万元的起付线,对3万元以上的自付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自付费用较高,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给家庭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困难的,对超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门诊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4.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到定点的医疗机构治疗后,凭社会保障卡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超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由救助对象自行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


版权所有:富民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40002

主办单位:富民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地址:富民县永定街88号 信息公开办电话:68811833 技术服务电话:68810808

滇ICP备20000783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富民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