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2018年行政处罚案件(一)
当 事 人:富民夜空电脑屋
案件来源:检查中发现
案 由: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立案时间:2018年9月5日
结案时间:2018年10月12日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执行情况:处罚已于2018年9月17日执行完毕
行政复议情况:无
法院判决情况:无
经办人:柳正才 刘晓文
案件主体信息:
2018年09月03日15时40分至2018年09月03日16时37分,富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执法人员刘晓文(YKM07940)、柳正才(YKM07939)、杨学伟(YKM07941)对位于富民县永定街304号二楼的夜空网络(门头名)即富民夜空电脑屋(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的店名)进行检查。在检查填写巡查表情况时发现该场所只能出示2018年1月至6月的巡查记录,该场所无法提供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拍摄现场检查证据照片。
经立案调查,该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编号为(富)文检(勘)字〔2018〕第C-0001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3.现场照片6张。4.当事人提供法人代表张泽宇、现场负责人李华的身份证明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处罚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