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民县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富民县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我县落实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昆明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的综合方案〉的通知》(昆教安(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场所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教育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正权 县教育工委副书记、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李彩宏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军辉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厚华 县综治办主任
伏自坤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国虞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峻峰 县民政局副局长
段 萍 县司法局副局长
胡世剑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少伟 共青团富民县委副书记
张 英 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孟玉梅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富民县教育局,由李彩宏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严开宏(县教育局安全体卫艺科负责人),电话:68813160,邮箱:fmxjyjaqk@126.com。
(二)分工职责
1. 组 长: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副组长和成员工作 汇报。
2.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宣传工作。指导各学校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
3. 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4. 县综治办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 制。要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5. 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理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6.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7. 县公安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对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学生欺凌案件,应当书面反馈所在学校,督促学校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管理教育措施,公安机关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强化与学校的沟通协作,对列管的宥不良行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实施定期约谈,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欺凌他人行为,经公安机关训诫不改正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校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社部门纳入监护人个人诚信档案。
8. 县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9.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1. 共青团富民县委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开设自护教育热线,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12. 县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13. 县残联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14. 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 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四、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县内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 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各校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应共同成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办法,加强考核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 完善有效预防措施
1. 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校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发放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全面加强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途径,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知识,增强监护责任意识,提高防治能力。
2. 要加强中小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综合基地和人才建设,为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各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防治欺凌专题教育。尤其要让教职工、家长和学生了解发生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后果和处理程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3. 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教育和监护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要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家庭教育,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传递正向的家教和亲子教育知识,还可以通过手机等现代传媒针对不同年龄层容易发生的家庭教育误区进行知识的推送,并连接咨询的渠道,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注重家风建设,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尽量多安排时间与孩子相处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积极阻止欺凌事件。
4. 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少先队辅导员,社区工作者,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
5. 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要加强师生联系,密切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四)依法依规处置
1. 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密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被欺凌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2.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应当通知双方监护人到场,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责令实施欺凌学生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报请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警示和训诫。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报请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告应及时安排社区民警到校,依法采取警示教育和训诫措施、学校应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及时对被欺凌学生采取心理干预,严防形成心理问题。同时,要安排教师加强对双方的日常关注,严防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因欺凌问题引发“民转刑,刑转命”问题。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达到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在具体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工作方法,必要时,可以聘请心理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4. 实施科学有效的追踪辅导。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学校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对遭受或者目睹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树立自信,恢复正常学习生活。对确实难以回归本校本班学习的当事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妥善做好班级调整和转学工作。要认真做好学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过分渲染事件细节。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范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 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 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5. 完善平安校园建设机制。中小学校要把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作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教育引导。校长是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要努力创造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加强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激励学生爱学校,爱老师,爱同学,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校规校纪,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推进依法依规治校,建设无欺凌和暴力的平安校园。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督导检查。教育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对辖区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及时全面总结。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迸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严防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坚持标本兼治,常态长效,净化社会环境,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切实为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