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2018)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特编制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机构职能类
1.2职能配置
1.3内设机构(处室设置、直属单位)
1.4工作职责
1.5联系方式
2.政策法规类
2.1国家政策法规
2.2云南省政策法规
2.3昆明市政策法规
2.4富民县政策法规
3.环境质量状况
3.1富民县水质状况公告
3.2富民县空气质量日报
4.规划计划类
4.1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4.2其他规划和计划
5.业务工作类
5.1行政许可
5.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1.3排污许可
5.1.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5.1.5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
5.2其它
5.2.1生态创建及绿色创建信息
6.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
6.1行政案件查处程序
6.1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6.1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6.2行政复议程序
6.3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7.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7.1行为规范
7.1.1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7.2监督措施
8.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效益情况
8.1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情况
8.2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效益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环保服务
10.1富民县“12369”环保投诉电话受理投诉范围
10.2富民县环境保护局市长热线电话“12345”工作制度
11.动态信息类
11.1突发环境事件
1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11.3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2.政务公开其他信息
12.1公务员录用情况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富民县政务公众信息网公开政务信息。网址为:http://www.kmfm.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开栏、环保局审批窗口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环境保护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填写《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县环保局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富民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或富民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0871——68810843
传真:0871——68810843
通信地址:富民县旧县路中段县委党校1号楼4楼,富民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650400
邮箱:fmxhjhbj@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下载可复制)。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也可现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fmxhjhbj@163.com。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即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提供信息
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本局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871—68810843
通信地址:富民县旧县路中段县委党校1号楼4楼
富民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650400
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