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海绵城市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应对城市目前面临的较为严峻的水问题,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水资源短缺等难点重点问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2013年中央城镇化会议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要创新城市开发建设理念,城市建设项目要通过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以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基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系统解决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问题。因此,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就必须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城市开发建设和改造项目为载体,落实海绵技术标准体系,同步建设海绵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根据富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富政通〔2016〕27号)工作要求,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城市面源污染得到一定控制;到2030年,县城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城市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县级部门的协调互动,强化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监管,建立从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验收等环节的联合把关机制,落实海绵技术标准体系,共同推进建设项目海绵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富民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为了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强化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管理。通过建立县级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管,建立从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验收等环节的联合把关机制,确保县城规划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落实海绵技术标准体系,共同推进建设项目海绵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6.《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定
《富民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移交、运营维护、附则,共六章3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共7条,主要明确了《富民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第八条十五条共8条,主要明确了县城规划编制、项目规划立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的工作要求。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三十条共20条,主要明确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规划、住建、县节水办等部门监管职责和任务,确保海绵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步建设。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共4条,主要明确了建设项目海绵设施验收方式方法。第五章运营维护,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共4条,主要明确了建设项目海绵设施验收后管理主体及运行维护责任。
四、适用范围
《富民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适用于富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富民县水务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刘继才
联系方式:6881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