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
云财采〔2019〕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事业单位,有关团体组织,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为适应加快建立现代财政治度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财库〔2013〕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3号)等文件要求,云南省财政厅依托“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建立了“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简称省级电子卖场)。现就省级预算单位在省级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是云南省财政厅依托政采云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建立的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为一体,涵盖省级预算单位、供应商、集采机构、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多用户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服务平台。
省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且当年同一品目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省级电子卖场中开展在线询价,通过网上电子竞价、实时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供应商入库和商品上架
(一)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省级电子卖场供货能力、物流配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政采云平台注册信息,经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审核后,成为省级电子卖场供应商。
(二)除普通供应商以外,供应商还可以是拥有独立的网上交易自营平台的供应商(电商)。电商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具有完善的商品交易结算信息系统及ERP进销存控制系统,能向社会公开进行交易且有成交记录,能与政采云平台实现实时顺畅对接。
(三)省级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及时完成商品上架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电商平台对接政采云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
(四)供应商信息注册、商品上架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通知规定和政采云平台技术规范,确保电子卖场供应商注册和商品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可比。
三、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
在线询价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参照询价采购方式执行。具体流程和要求是:
(一)采购人账号。政采云平台依据省财政厅提供的省级预算单位信息分配采购单位账号。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政采云平台中进行账号激活、核对和完善必要信息,账号激活后可使用分配账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方式登录。
(二)计划备案。省级预算单位在省级电子卖场开展在线询价采购的,应当首先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在实施电子卖场采购时关联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询价单。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在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不得随意改变。采购人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指定参数模版、推荐品牌等3种方式发起询价单;采用推荐品牌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的品牌参与竞争。
(四)采购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采购人询价单的内容,自动生成在线询价公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从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人对采购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五)供应商响应。省级电子卖场中符合询价单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
(六)成交。电子卖场系统按照最低价法自动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系统推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系统推荐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七)变更。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顺延询价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完善采购需求后重新生成询价单。
(八)终止。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电子卖场适用情形的,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终止时间以终止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九)成交公告。电子卖场系统根据在线询价成交结果,自动生成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1个工作日,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除因系统故障外,采购人对成交公告承担主体责任。
(十)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在线询价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合同公告与备案。采购人应当自在线询价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合同公告;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
(十二)履约验收。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及时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并在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十三)售后服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平台规范,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十四)履约评价。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的“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予以公开。验收通过后6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售后服务期间,采购人可对供应商作追加评价。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可以对采购人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四、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策规定,制订和解释省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监督省级电子卖场中的交易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的《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制订和动态调整云南省省级政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并通过云南省省级政采云平台分阶段、分批次实施。
(二)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审核省级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和注册信息,对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价格比对等,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平台规则、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可以根据违规情节,作出部分商品冻结、下架、全网下架,直至取消其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的处理,并在后续电子卖场供应商公开征集活动中予以限制。供应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省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不得违规超标准采购和配置。
(四)省级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电子卖场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比性问题,以及供应商的违约违规行为,向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反映。
(六)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反映。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应进行协调、处理。
(七)采购人或供应商对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五、实施保障
(一)省级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卖场交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配备专人负责省级电子卖场相关业务工作,确保电子卖场交易活动顺利开展。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本系统省级预算单位。
(二)省级各预算单位要建立省级电子卖场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认真做好采购需求、实施计划、在线询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省级电子卖场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政采云平台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询价单业务处理、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四)政采云平台运维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电子卖场的开发、维护、升级和电子卖场供应商入库、电商平台对接、商品审核、价格巡检等工作,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等。运维机构不得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对电子卖场交易活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