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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304-69179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17 10:12
名 称: 富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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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7 10:12 浏览次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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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原因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要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109日印发了《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通〔2014113号),按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执行已满5年需废止。因《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仍在执行,原政策涉及县财政补贴资金,因此重新下发原政策,同时,执行《富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民县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富人社通〔201953号),县人社局重新下发《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221日印发。

2.省政府《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2014424日印发。

3.市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2014711日印发。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昆人社通〔2019118号)-2019610日印发

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97号)-20211226日印发。

二、 出台政策意义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昆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富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的还需携带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

四、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昆人社通〔2019118号)增加了3000元档次;(云人社通〔202197号),从202211日起,调整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五、政府补贴

(一)基础养老金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除享受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给予的基础养老金外,县财政定额补助每人每月 10 元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每月加发 2 元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县级财政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给予每月加发 2 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缴费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保登记时本人提供依据申报)。由省财政按照 200 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对三级、四级残疾人(由残联认定核实办理)。除个人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缴费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 50%的缴费补贴。具体工作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协同办理。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201461日以后死亡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 600 (按昆政发〔201435号执行)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在201911日以后死亡的,市、县财政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昆人社通〔2019118号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六、缴费及待遇享受

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在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享受养老金至终年。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且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实施细则执行当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 45 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 59 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

(三)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后继续按年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已年满 55 周岁未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月领取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支付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的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 60 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 60 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五)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的养老金应予退回。

七、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八、其他

1.每半年对城乡居民待遇领取人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确认。

2.2019年养老保险征缴职能划转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每年城乡养老保险费。

关联文件:富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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