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0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0号予以公开。
名称:富民信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8TW88J
法定代表人:李琼瑶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
富民信远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函告,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新建一制粉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时车间及生产线建设已完成。因经济纠纷等原因,2019年至今未生产。公司新建制粉生产车间投入资产经云南庆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出具《富民信远建材有限公司拟核实资产价值所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庆洲评字(2020)第A20号),认定为639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富民信远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7 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11号)、2020年7月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即贰万贰仟叁佰捌拾贰元整(¥22382.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制粉生产车间的建设,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贰仟叁佰捌拾贰元整(¥2238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7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