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1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1号予以公开。
姓名:郑广银
公民身份号码:5***2519****1427**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战旗村9组7号
郑广银负责的砂石料堆放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6月12日对你负责的富民县大营镇麦竜村委会麦竜箐砂石料堆放点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砂石料堆放点成品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郑广银堆砂石料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12号)、2020年7月8 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石塘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在一个月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7月20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