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2020〕12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2号予以公开。
名称:富民县云瑞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4MA6KGNU07F
经营者:马学云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鹫镇赤鹫村委会赤鹫大村109号
富民县云瑞采石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上级信访交办件,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5月12日对你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我局2019年11月18日下发《关于云瑞采石场赤鹫镇小河边石灰岩矿生产转型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发〔2019〕21号),要求你场将加工区位置调至矿区东南侧爆破警戒线外已关停的铫丰采石场采空区内,经现场检查,你场现在的加工区位置是在已关停的铫丰采石场内,对原铫丰采石场生产线进行建棚改造并已投入生产。该生产线投入资产经云南庆洲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6月8日出具《富民县云瑞采石场拟核实资产价值所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庆洲评字(2020)第A22号),认定为435000.00元。
2.在临河路旁和铫丰采石场原场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石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富民县云瑞采石场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富民县云瑞采石场拟核实资产价值所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庆洲评字(2020)第A22号)等证据为证。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场2020年7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我局2020年7月23日通知你场2020年8月6日听证会相关事项,并于2020年8月6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场马学云、赵贤亮、蒋琼香、代理律师陈亮参加了听证会。
综合陈述意见,你场认为:1.涉案的建设项目配套设施是2019年6月5日通过转让方式从铫风采石场取得,在转让之前该部分设施已经存在,建设主体为铫丰采石场。2.采石场与周边村民发生的纠纷及存在的投诉、举报、信访系因在生产过程中于2019年11月发生,发生的原因并非为建设项目导致,并且该纠纷已在2020年3月31日经过镇政府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已作了妥善处理。企业目前经营也很困难,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场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10号)、2020年7月14日《送达回证》、2020年7月23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富环听通字〔2020〕1号)、2020年7月24日《送达回证》、2020年8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你场2020年7月17日《听证申请书》、2020年7月23日《申辩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六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的罚款,即壹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15225.00元)。
3.对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4.对露天堆放沙石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贰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3252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8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