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4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4号予以公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4号
名称: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2325G
法定代表人:陶兴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7日,我局委托昆明绿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上半年监督性监测。根据昆明绿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昆绿检SJ20-5066),你公司厂界噪声点位A的夜间噪声为64分贝,超出环评批复夜间≤55分贝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7日《检测报告》(昆绿检SJ20-5066)、2020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14号)、2020年8月2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限期整改。在三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环境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仟元整(¥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9月8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