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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09-27 14: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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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14:41 浏览次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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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5号予以公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15号


  名称:云南云辉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AM334E

  法定代表人:薛贵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羊凹

  云南云辉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2号打砂机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云南云辉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15号)、2020年8月3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四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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