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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271190-202009-55878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9-27 16:2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1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1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16:21 浏览次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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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1号予以公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1号


  单位:富民乾福里农家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24600125169

  经营者:阚龙兵

  地址: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文昌路

  富民乾福里农家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富民乾福里农家乐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文昌路,于2012年10月营业至今。建有2个液化气灶,配套安装了一套油烟净化设施,一个隔油沉淀池。2020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富民乾福里农家乐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店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36号)、2020年9月2 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二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店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备案。

  2.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佰元整(¥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店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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