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环罚〔2020〕38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8号予以公开。
名称: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62627961A
法定代表人:李琰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
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12345市长热线办理单反映情况,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碱液吸收塔的抽风机正在使用,但碱液喷淋电机未开启,未进行碱液喷淋。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昆明铂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0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我局2020年9月8日通知你公司2020年9月21日听证会相关事项,并于2020年9月21日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五楼会议室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颜佳丹、涂学炎、代理律师李林参加了听证会。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1、对调查人员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公司没有故意逃避监管,如果故意逃避监管,可以在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就可以采取措施,因此是一次意外事故导致的。2、对处罚条款有异议。违法行为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不适用处罚通知上提出的第九十九条。公司此次事故并非故意为之,属于意外事故,希望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减轻行政处罚。3、通过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显示,铂锐公司是一个合法生产的企业,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公司作为研发类的科研公司2019年被评为云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下一步准备投资300多万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升级,公司不可能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来排放污染物。4、公司进驻富民有10多年,公司运行到现在受场地限制等原因,运行非常不易,此次情况由于电压不稳,造成跳闸,并非企业故意行为。今年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非常困难,对这次事故企业愿意积极整改,吸取教训加大企业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希望考虑企业的难处,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39号)、2020年9月2日《送达回证》、2020年9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富环听通字〔2020〕2号)、2020年9月9日《送达回证》、2020年9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你公司2020年9月3日《听证申请书》、2020年9月20日《证据清单》、2020年9月21日《听证代理意见》等材料为证。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四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10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