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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11-04 09: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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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9号

发布时间:2020-11-04 09:38 浏览次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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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39号予以公开。


  名称:云南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KUE3Y5E

  法定代表人:池昌新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沙锅村

  云南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和证据

  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使用原昆明宝通塑料编织袋厂厂房,于2017年7月开始安装设备,2017年11月投入生产至今。经调查核实,公司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0年9月16日、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云南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提交《云南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停产整改情况报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公司目前已经积极整改,委托第三方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环评报告正在等待审批。同时按照整改要求已停止生产,特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陈述申辩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但鉴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40号)、《送达回证》、你公司2020年10月15日《云南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停产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为证。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自取得环评批复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自取得环评批复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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