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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0-11-27 15:4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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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40号

发布时间:2020-11-27 15:45 浏览次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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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环罚〔2020〕40号予以公开。


  名称: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7458P

  法定代表人:蹇正洪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办事处昆洛公路918号

  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10月9日对你公司下属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租用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哨箐工业园区昆明晨鑫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于2020年6月建设钢结构制造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并于2020年7月生产至今。该项目喷漆车间未建设,喷漆工艺在厂房内进行,车间喷漆废气未建设相关废气治理设施。该分公司钢结构制造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钢结构制造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投入资产,经云南庆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出具《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拟核实资产价值所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云南庆洲评字(2020)第A48号),认定为817260.00元。

  以上事实,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对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下属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提交《关于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提出以下陈述申辩理由:公司已经积极整改,与第三方签订了环评编制协议,近期可报审批。同时按照整改要求已停止生产,特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综合陈述申辩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但鉴于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听字〔2020〕41号)、2020年11月19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20年11月20日《关于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项: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肆仟叁佰零贰元整(¥14302.00元)。

  3.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陆万肆仟叁佰零贰元整(¥16430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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