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生环不予罚〔2020〕1号
现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富生环不予罚〔2020〕1号予以公开。
名称: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7458P
法定代表人:蹇正洪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办事处昆洛公路918号
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银华工贸有限公司下属路桥分公司租用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哨箐工业园区昆明晨鑫机械有限公司厂房,于2020年6月建设钢结构制造生产线及配套工程项目,并于2020年7月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漆桶露天堆放于生产车间门口的空地,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或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有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油漆桶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你公司积极整改,当场对露天堆放的油漆桶进行了清理,并委托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公司油漆桶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富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0871-68812369
办公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 2020年11月26日
滇公网安备 53012402000111号

